10月18日,赤城县检察院对以苏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案件4名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 2017年12月,被告人苏某某、孙某某和侯某密谋抢劫侯某的朋友潘某某,几人约定在潘某某到赤城县时对其实施抢劫。2018年3月某日下午,侯某向二人提供了潘某某到达赤城县的消息,预谋在潘某某同侯某吃完晚饭后,侯某提供合适时间、地点,由苏某某、孙某某、武某某(另案处理)对受害人潘某某实施抢劫。晚10点左右,三人配戴黑色口罩,在赤城镇东方怡景小区底商某饭店门口,对潘某某使用防狼喷雾剂,后又用木棒将其头、手等部位打伤,抢走价值36036元的金项链一条和价值26180元的金手链一条。 2017年5月至2018年6月间 被告人苏某某伙同何某(另案处理)组织杨某某、贾某某、韩某某等多名女性,从事卖淫活动,由被告人王某负责帮助运送人员、收取嫖资,从中抽取利润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 2016年12月 冯某与李某某在校期间因琐事产生矛盾,二人约定于某日下午在赤城县白河湾公园打架。当日,冯某纠集白某某、苏某某等10余人手持木棍与李某某纠集的薛某某王某某等7人在白河湾公园聚众斗殴,在打斗过程中薛某某被打构成轻伤二级。 2017年8月某日晚 被告人苏某某、何某、武某某和杨某某在赤城县赤城镇格兰水郡小区内,以杨某某卖淫时被嫖客范某某殴打为由,并以向范某某的单位举报相要挟,向其索取人民币1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对被告人苏某某等人应当以抢劫罪、组织卖淫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4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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