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用公正的判笔,裁判纠纷的案件。你用法官的智慧,化解两案的诉争”。近日,吕梁市中院民二庭收到一面锦旗,这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上诉人专程从柳林县送来的。
2015年4月29日,刘某因企业运行紧张,由薛某柱担保,向薛某英借款50万元,三人口头约定月利率为2%。刘某先后支付过利息12万元,并于2017年12月30日前偿还了本金30万元。剩余部分一直未归还,薛某英多次催要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但薛某柱作为保证人全程参与了借款和还本(30万元)付息(12万元)的过程,故一审判决由刘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薛某英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截至2017年12月30日的利息20万元,共计40万元,薛某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查明,当事人讼争焦点为刘某已清偿的12万元为利息还是本金。另查明,担保人薛某柱于2017年10月21日从刘某处拿走挖机1台、炮锤1个,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还。刘某以返还原物为诉请向柳林县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过程中,法官考虑到刘某、薛某英、薛某柱三人分别为战友、同学关系,本着“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苦口婆心给刘某讲道理、摆事实、释法律,力争实质化解纠纷,真正让法律走进当事人内心。最终,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刘某还当场撤回对薛某柱另一起返还原物纠纷的上诉。 法官提示〉〉〉 近些年来,民间借贷非常活跃,借贷者获得了急需的资金,出借者获得了高回报,但是相关参与者的风险也不断加大。为了防范风险,法官提示:在出借款项前,要仔细审查借款人的资产情况,了解借款用途;借款应签订书面的借款协议,明确借款金额、利率、期限、担保方式等,保证人的责任形式、保证范围、保证期限尽可能明确;款项交付时,尽量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如采用现金交付的,要保留现金来源的凭证;如果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在借款时让另一方也签字确认;借条上应载明出借人,以免在出借主体上发生争议;债权人主张利息需符合法律规定。 通讯员张亚楠何星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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