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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经开区法院剑指“病根”,温暖执行

来源: 经开区长安网 2018-09-27 09:4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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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家口长安网讯(经开长安通讯员):张家口经开区法院依法执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被执行人薛某现任配偶代为履行给付抚养费义务。

  申请人王某为智力四级的残疾人,2000年其父母离异,法院判决王某由父亲抚养,母亲薛某每月支付抚养费90元。但由于薛某迟迟不履行生效判决,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

  经过深入调查,执行法官了解到,申请人王某因病需父亲贴身照料,因此父亲不能外出务工也无法再组建家庭,且由于王某需经常往返北京与张家口之间进行治疗,二人家庭生活十分困难。而令法官更为焦虑的是,母亲薛某的家庭负担也很重,薛某无固定工作及生活来源,上有患老年痴呆症的老母亲,下有再婚后尚在求学的儿子。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人王某没有母亲薛某的联系方式,只能提供母亲居住地址,执行法官不惧酷暑先后两次从偌大的小区里找到被执行人薛某,第一次上门薛某始终不承认是本人,将法官拒之门外,第二次上门经过法官耐心劝导,薛某终于承认自己真实身份,但却哭诉自己的难处而无法给付抚养费。

  经过综合分析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亲属关系,执行法院及时调整执行方案,决定从被执行人薛某的现任配偶武某身上寻找突破口。经过对武某多次做工作,从法律规定及情感责任方向,最终说服继父武某代位履行,双方达成和解。抚养费纠纷执行案件为一年一申请,为了减少诉累,真正落实司法为民宗旨,法官用心良苦继续加力,促使继父武某答应一年分两次主动按时给付抚养费。

  执行工作以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这是执行权“强执行”决定的,给人的感觉是“冷”、“硬”;然而,执行工作如果在保护合法权益的同时,使受损的社会、家庭关系得以修复,让人体会到法律“暖”、“柔”的另一面,无疑具有更高的价值。

  法官释法:

  夫妻作为被执行人财产共有人,基于财产共有关系,有义务履行一方应积极协助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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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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