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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婚案中少女究竟被谁骗了?

来源: 民主与法制网 2018-08-13 09: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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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说金庸的武侠小说《射雕英雄传》中周伯通的武功绝技尚只是小说家的凭空杜撰,那么在河北省大名县,一幕“双手互搏”式的神奇剧情却在一起涉婚析产官司中真实上演。只不过这次“周伯通”再展“神威”的对手,却让人大跌眼镜。因为对方既非“神功护体”的“豪杰”,也非“身怀绝技”的“侠客”,而是一名正在北京读职高的未成年少女。所以,“神功”出手之际,这场实力完全不对等的“华山论剑”也就变得毫无悬念——“周伯通”很威武,少女很受伤……
  
  4月26日,在这幕奇葩剧情中“受伤”的少女父亲张情,找到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讲述了在自己女儿涉婚析产官司中所遭遇到的一段诡异经历。
  
 
  
  未满18岁的少女新婚之夜遭丈夫殴打
  
  张情是大名县王村乡李岳村农民,膝下有一男一女,儿子四年前在北京打工时被电身亡,儿媳改嫁;女儿名叫张某玲,系北京某职业技术学院的在校学生,今年3月因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刑事拘留。
  
  2016年冬季,未满18岁的张某玲经过媒人介绍,与本县农村男青年黄某鹏相识。2016年12月26日,双方订立婚约,旋即于2017年2月4日举行婚礼后,开始了同居生活。当时由于张某玲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所以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据张情向记者介绍,新婚之夜成了女儿张某玲的灾难夜。新婚当夜,因张某玲正处于来例假的生理期,黄某鹏要求同房遭到拒绝后,双方发生了激烈争执,黄某鹏便大打出手,导致女儿张某玲曾试图从二楼跳窗未成,又在半夜离开黄家,狼狈不堪地步行十余里回到娘家,见到母亲后便抱头痛哭。后经父母规劝,张某玲才心有余悸地返回婆家,开始与黄某鹏同居。之后,黄某鹏四处编造谣言,捏造事实,恶语中伤,称张某玲行为不轨,17岁就做过流产等等,败坏张某玲的名声。
  
  小两口在每天一小吵、三天一大吵的磕磕绊绊中生活了半年后,终因男女双方婚前相识时间短暂,缺乏相互间的深入了解,加上黄某鹏隐瞒偏大的真实年龄,从而导致两人感情不和、矛盾不断,婚姻生活开始亮起了红灯。2017年6月1日,黄某鹏作为原告向大名县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张家返还彩礼,进行同居析产。
 
  
  
  找律师代理不慎跌入“陷阱”
  
  张情说,自己接到法院送达的应诉文书后,仓促之间便和女儿找到设在大名县城的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当班的律师韩某增接待了他们父女。随后,在向律师韩某增缴纳了3000元的律师代理费后,父女俩就颇为心安地等待着法院开庭审理的信息。但让他万万意想不到的是,正是由于自己的这种草率和轻信,致使他们懵懵懂懂地跌落进了一个布满“玄机”的陷阱。
  
  张情告诉记者,就在他们安心听候应诉期间,既未接到法院的任何到庭应诉通知,也未接到过法院下达的判决书,直到2017年8月11日,大名县法院执行庭前去他家执行判决结果时,他和家人方才如梦初醒般地看到了判决书。根据判决结果,张家需要返还原告黄某鹏全部彩礼款15.62万元中的80%,即12.49万余元。
  
  “自己看到这一判决结果,顿时感到惊诧莫名。”张情说,因为在这份判决书里,自家一方的利益和诉求根本就没有得到有效的维护,存在着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不公等问题。张情认为,法院认定的15.62万元彩礼款中,其中有2.6万元属于乡风民俗中的订婚款,因此这笔款理应归于婚前的赠与行为范围,不应被视作彩礼予以返还;同时,举行婚礼时,张家还陪送了三金、电动车、床上用品等价值4.8万余元的嫁妆,现在这些嫁妆仍在原告黄某鹏处,但法院对此却只字不提,这对于张家来说显然是有失公允的。
  
  同时,让张家人更加感到匪夷所思的是,事后他们才得知,原来他们所聘请的律师韩某增是以张某玲表叔的身份独自参加庭审的,并且韩某增与原告方的代理律师黄某福、苑某翠等均属于同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同事,黄某福甚至还与原告黄某鹏属于同村本家的亲戚关系。
  
  “直到这时,我才恍然大悟地意识到,自己可能已经钻入别人精心编织的圈套。”张情满腹怨愤地对记者说,试想,本是同一“阵营”的律师,现在却要作为相互交锋的对立面展开“博弈”,谁能说得清他们不会串通一气、暗中作祟,“心有灵犀”地去打出一场“默契球”和“表演赛”呢?再说,如果其中没有某种难以示人的图谋,韩某增为何会隐瞒自己律师的真实身份,而是要“一反常态”地冒充张家人的亲属,甚至还要别有用心地把他们张家人蒙在鼓里、排除在法庭审理的现场之外呢?
 
  
  
  律师是否违规?审理程序是否违法?少女权益是否受到损害?
  
  同样让张情感到颇为不满的是,大名县法院明知韩某增的身份存在疑点,却依旧放任其参加诉讼。
  
  “一个小小的县城只有两三个律师事务所,一个所也只有几个律师。”张情认为,庭审法官难道对韩某增与原告代理律师黄某福等同属于宏扬律师事务所的情况毫不知情吗?法院对诉讼代理人理应履行的审查义务又在哪里呢?案件庭审过程出现这些有悖情理的状况,难道不应引起当庭法官的警觉和注意吗?
  
  张情还告诉记者,女儿是本着与原告共同生活的目的举行了婚礼,并进行了同居生活,但因为原告存在着严重的家暴行为,才使两人感情基础出现了破裂。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原告实施家暴、有错在先以及其首先提起解除同居关系等事实和因素,在析分双方同居财产时对处于被动一方的女儿加以适当倾斜照顾。然而,法院的做法却恰恰相反,判决书中不仅只字未提被告的诉求和辩解、合理考量妇女的权益,而且还在已经知晓双方诉讼代理人存在“同室操戈”“双手互搏”等违犯法规,进而有可能造成审理程序上违法的情况下,依然有错不改,听之任之,甚至还以“拒不执行判决罪”移交公安机关,并于2018年3月15日将正在北京上学的女儿张某玲刑事拘留,关押在邯郸某看守所。
  
  尽管此后张情四处上访,要求法院澄清事实,及时放人或变更强制措施,但均是徒劳无果。为此,张情质问:诉讼审理过程中出现的种种反常现象,难道不是对此案判决有误的最好明证吗?
  
  为了核实张情所反映的情况,记者联系了大名县法院政治处魏主任。4月27日,魏主任回复记者称,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情况,向院长汇报后引起高度重视,并已通知张情来法院办理再审申请手续。至于律师韩某增的身份审查问题,魏主任回应说,庭审法官对韩某增的律师身份虽然知晓,但因为其当时出示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书上,确有委托代理人的签字,并且加盖有其所在村委会的公章,证明韩某增是张某玲的表叔,所以当庭法官对此也就不便深究。
  
  在回答“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能否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案件”问题时,魏主任的回答是,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同一诉讼案中,分别代理双方当事人出庭参加诉讼,在刑事案件中是属于禁止行为,但在民事案件中,则没有明确作出过规定“不允许”。因此,魏主任认为,不能因为这一情况的出现,就能表明审理程序上一定存在违法。至于张某玲为何没有及时接到开庭通知和判决书问题,魏主任认为那是其代理人的问题,法院随后将对此进行调查。
  
  当记者将法院反馈回来的情况告诉张情,并询问其“是否知道女儿签署过委托代理证明”时,张情回忆说,隐约记得好像有一次宏扬律师事务所曾通知他们前去签署一份文件,并特意嘱咐说还要加盖其所在村委会的公章。他当时曾邀上村支书带着公章和女儿一起来到律师事务所,匆忙在一份文件上签字盖章后就离开了。至于这份文件的内容是什么,女儿是否在上面签过字,以及签字文件是否在事后出现过内容变动或文字添加等情况,由于女儿现在仍被羁押在看守所内,所以他也一时无法弄明白。
  
  随后,记者又向邯郸市司法局律师处进行了咨询。一名女性工作人员在得知记者反映的情况后表示,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在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只有在双方当事人知道内情并一致同意的前提下,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方可分别担任诉讼原被告双方的代理人,否则是不允许的。这名女工作人员认为,大名县法院对此问题的解释,显然是不够全面、不够专业。与此同时,这名女工作人员还表示,当事人已经将这一情况反映到了邯郸市律师协会,目前他们正在对此案存在的问题展开调查,待调查结果出来后再及时向记者进行通报。
  
  4月26日,记者电话联系上了韩某增律师,但韩律师一听说要采访张某玲涉婚析产案时,便“王顾左右而言他”挂断了电话。27日,记者再次拨打韩律师的电话,但其一直不接电话。记者随即将采访提纲短信发给韩律师,但截至发稿时,没有收到其回复。采访提纲内容为:“一、你与张某玲有没有亲戚关系?张情反映你骗取了村委会盖章,导致一案原告、被告的代理人均为一个所是否属实?二、开庭时为何没有通知张某玲及其父亲张情参加诉讼?三、为何没有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内把法院判决书交给张家,导致一审判决书生效执行并将张某玲刑事拘留?”
  
  据悉,4月27日,张情已将再审申请递交到大名县法院。记者将对此案继续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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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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