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决胜仗的部署,特通告如下: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具有国家法律的权威,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必须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协助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履行相关义务,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一、对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不动产交易、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者项目、限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限制出入境等各项信用惩戒措施及限制消费措施,并通过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二、对被执行人为具有公职人员身份的自然人的,一律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的组织、纪检等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督促其履行法律义务,并建议所在单位依法依规给予纪律处分。 三、对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的,或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等一律采取罚款、拘留措施。 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根据其违法情节的轻重,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罚款、司法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以及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坚决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我们严正敦促:被执行人要尽快到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要心存侥幸,逃避执行。 本院欢迎申请执行人和广大人民群众向本院提供执行案件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下落,对于提供线索的依法严格予以保密。 举话电话:0313一4619111 4612520(夜) 特此通告 2018年6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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