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检察院对监察委移送的常某某涉嫌贪污、职务侵占案,作出逮捕决定。 犯罪嫌疑人常某某在担任石柱梁村支部书记期间,在协助政府从事公务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侵吞退耕还林款、草原生态奖补资金、粮食直补资金13万元,侵吞村集体财产11.5万元,用于个人家庭消费。 康保县检察院主动适应监察委办案工作新模式,积极探索新形势下职务犯罪检察工作。监察委对常某某案件移送前,该院指派公诉部经验丰富的检察官提前前往监察机关办案点熟悉案情、审阅证据材料、查看讯问全程监控音像,并就全面收集证据、整理案卷材料、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等问题与监察委调查人员共同研究并提出建议。就如何做好案件交接这一关键问题,县监察委主任和法检两长,组织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专门召开了协调会,确保办案程序的合法性、连续性、完整性,实现了监察委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与检察院公诉部的无缝对接。 案件正式移送审查后,康保县检察院领导高度重视,并指定公诉部业务骨干办理此案,按照相关法律和《河北省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衔接办法》的规定,院领导会同办案人员认真分析研究案情,严格审查证据和程序,并就保证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严格把、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何种强制措施等问题进行研究把关。在综合考虑到犯罪嫌疑人有串供可能,又没有退赃的情况,认为常某某有逮捕羁押必要。公诉部办案人员用及短的时间制作了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移送给本院侦查监督部,侦查监督部办案人员迅速完成审查逮捕工作,依法决定对常某某予以逮捕,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逮捕。整个办案过程,康保县检察院只在一日内办结。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查当中。 |
关键词:案件 犯罪 监察 逮捕 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