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张家口长安网 >> 举案说法

法律援助和代理

来源: 中国法治网 2018-02-27 16:29:25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法律援助和代理

 

  2017-09-22 10:01:48消息来源:司法考试每日推送阅读原文评论0条

 

  

 

 

  一、法律援助

  (一)辩护条件

  1、前提:没有辩护人

  2、阶段:侦、检、审全过程

  3、主体:只能由法援律师来担任

  4、机关:公、检、法三机关都有权通知法援机构指派律师

  (1)检察院:

  侦查阶段:第一次开始讯问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

  审查起诉阶段: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

  (2)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

  六机关规定第5条: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日以内指派律师。

  (二)法律援助的情形

  1、申请法援辩护:分在押和非在押两种

  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强制法援辩护:

  (1)盲、聋、哑;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诉讼时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4)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

  (5)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6)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刑诉解释第43条“可以”指定的情形:

  (1)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4)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5)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

  二、拒绝辩护

  律师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这是由辩护律师的独立诉讼地位决定的。

  刑诉解释254条,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刑诉解释第255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的,应当准许。

  刑诉解释256条,依照前两条规定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

  (一)“强制”类型

  1、如果是指派的:要理由+1次机会+必须有人辩护

  2、如果是委托的:不用理由+1次机会+必须有人辩护

  (二)“其他”类型

  不管是否指派:不用理由+2次机会+最终只能自辩。

  对法律援助中的“可以指定辩护”情形被告人的拒绝辩护情形处理:第一次都无需理由,应当准许;再次开庭又拒绝辩护,可以准许;但不能委托和要求指定辩护,只能自行辩护;

  (三)计入审限

  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15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

  三、刑事代理制度

  (一)谁来委托:

  1、公诉案件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附民诉讼当事人、法定代理人

  3自诉案件自诉人、法定代理人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5、精神病强制医疗程序中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

  (二)委托谁:和辩护人的范围一样

  (三)委托时间

  1、公诉案件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2、自诉随时委托。

  3、附民诉讼视公诉、自诉而定

  四、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二者诉讼权利基本相同。如刑诉解释第57条第1款经人民法院许可,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但是诉讼代理人不能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辩护人

  代理人

  诉讼地位不同

  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受被代理人意志限制(代言人)

  诉讼任务不同

  承担的是辩护职能

  控诉(除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之外)

  委托主体不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法定代理人(监护人)
近亲属

  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
自诉人、法定代理人

  表现形式

  (1)自行辩护;

  (2)委托辩护;
(3)法律援助辩护。

  委托代理

  活动名义

  取证、辩护词等使用自己的名义

  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使用的是被代理人的名义

  委托时间不同

  公诉: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自诉:随时

 
 
 
[责任编辑:陈恒安

关键词:代理 辩护 的 委托 告人

分享到:
打印 收藏本页
责任编辑:张超

相关新闻

主管单位:中共张家口市委政法委员会
备案序号:冀ICP备17035278号-1    技术支持:长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