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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来源: 经开区长安网 2017-10-26 14:4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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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全区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和监督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河北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按照《河北省司法行政系统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方案》(冀司通[2017] 18号要求),在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司法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公示内容

  第一节事前公示内容

  第五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

  (一)执法主体。应当以适当方式主动公示本部门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等。

  (二)执法人员。在门户网站上主动公示县司法行政系统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三)执法依据。结合本单位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工作,在门户网站主动公示行政执法权力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执法权限。公示县司法局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五)执法程序。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

  (六)救济方式。公示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监督举报的地址、电话、邮箱、邮编、受理部门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二节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司法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力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三节事后公示内容

  第七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事后公示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主体、被处罚主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救济途径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八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

  (五)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公示公开载体

  第九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不断拓展公示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具体公示公开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主要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门户网站、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微信、微博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主要用于公示事前和事后公开内容;

  (二)部门文件。主要指规范性文件、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主要用于公示事前和事中公开内容;

  (三)新闻媒体。主要指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主要用于事中公开内容;

  (四)办公场所。主要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等服务窗口和办事大厅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咨询台等;主要用于事前和事后公开内容。

  第四章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条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全面、准确梳理本部门行政执法主体、职责、依据、权限、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县工商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县司法行政机关主管律师、公证、司法医学鉴定、基层法律服务等法律服务行业的股室,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各类行政执法服务指南,经法制机构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新颁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四条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十五条应当在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决定(结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报局主管领导审签后,予以公开。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进行随机抽查的,对抽查结果正常的检查对象,承办机构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主管领导审签后,予以公开;对抽查有问题的检查对象,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后向社会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开的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管理相对人是自然人的,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公布机关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建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反馈机制,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由承办机构及时更正;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不准确的,由具体承办机构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十八条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本部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怀来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键词:公示 执法 行政 公开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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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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