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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措并举加强立案监督

来源: 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 2017-09-12 16:2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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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家口长安网讯(市检察院长安通讯员王晳):刑事立案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其与刑事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事判决监督、刑事执行监督共同构成了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体系,对减少和遏制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执法不严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由于立法上的缺陷和监督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其监督效果不佳。

  立案监督工作现状

  从当前的执法现状看,刑事立案监督力度和效果尚未达到制度设计应有的价值目标,主要原因是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缺乏来源,检察机关掌握的案件信息有限,除被害人向检察机关提出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外,检察机关自行发现立案监督线索难度较大,一直以来处于被动地位,形成了两个监督盲区。一是根据有关规定,立案监督的职权赋予审查逮捕部门,而该部门自己无侦查权,只有对材料的审查权,对公安方面的发案、立案并不全面掌握。公安机关如果对没有被害人的案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检察机关根本无从掌握,导致立案监督的渠道太窄,失去了监督的可操作性,形成了立案监督的第一个盲区。二是在检察机关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后,由于种种原因,有些公安机关为应付立案监督而立案,却不投入力量进行侦查,将案件挂着不办。检察机关无法督促其侦查,不可避免地形成了第二个盲区,造成监督案件立而不决,失去了监督应有的效果。

  加强立案监督工作对策

  立案监督作为侦查监督工作的三项基本职能之一,在打击犯罪、保障人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使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察监督权得到质的提升,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司法等方面的原因,立案监督工作面临着许多难题。当前侦查监督又处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体制改革、以完善检察监督体系为目标的检察改革的交汇点,在司法理念、工作机制、能力素养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做好立案监督工作也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只有打破立案监督案件来源困局,拓宽工作渠道,改善监督方式,才能使立案监督工作有所突破。

  设立派驻检察室,实施同步监督。在公安机关设立侦查监督检察室,通过登录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系统,查阅案件材料和相关数据,全面了解发案、立案、破案等信息情况,依法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活动、提请逮捕等工作实施实时、实地监督,增强监督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建立监督巡查机制,实行异地监督。抽调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检察官对市院指定的基层公安机关执法办案情况进行监督,实行异地巡查,对发现的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线索或需要提前介入案件等情况,及时通知公安机关所在地检察院按相关法定程序办理。巡查制度可有效避免当地检察机关因重监督、轻配合而导致检警关系紧张的局面,提高监督质量和监督效率。

  充分发挥“两法衔接”信息平台作用,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在主要行政执法部门设立行政执法监督专门检察室,将其行政处罚网上办案端口接入检察室,由专人负责,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案件受理、调查取证、移送(或处罚)到立案实行全程跟踪监督。建立起检察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真正意义上的“两法衔接”,有效监督以罚代刑、该移送不移送和该立不立等现象的发生。 (作者系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来源:河北法制网)

关键词:检察院 三举措 监督 刑事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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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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