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义县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当中,院党组把排查化解有上访隐患苗头执行案件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对排查的隐患案件定办案领导,定办案人员,多措并举做好化解工作,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原告张某与被告尚义县某砖瓦制造有限公司、梁某身体权纠纷一案,经尚义县人民法院审理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判决,被告梁某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3289.86元;被告尚义县某某砖瓦制造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6775.86元。宣判后二被告不服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二被告未主动履行义务,原告张某向尚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得知申请执行人张某因为案件的审理就多次到有关部门上访,为了使案件顺利执结,防止矛盾激化和越级上访,院党组确定主管院长孟宪强亲自办理该案,具体做好案件执行化解工作,他带领办案人员多次深入到小蒜沟镇政府和当事人家中进行协商处理,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背靠背的释法明理,思想疏导,经过多次教育疏导,在镇政府的配合下,被执行人尚义县某砖瓦厂一次性将赔偿款给付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梁某一次性给付了30000元,剩余部分作出了给付计划,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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