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张家口长安网 >> 外埠

涉案毒品44公斤贩卖毒品案二审开庭审理

来源: 内蒙古长安网 2017-07-07 17:38:35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戴着手铐脚镣,在法警的看押下走进法庭,谢某某、陈某某、杨某某、颜某看上去镇定自若,不时向旁听席张望。2016年,因贩卖毒品44公斤,谢某某、陈某某、杨某某被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颜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因不服一审判决,四人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6月26日,这起自治区近年来审理的数量最大的毒品犯罪案件二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选择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案件详细情况也随之浮出水面……

  老乡构建毒网

  谢某某1980年出生,系湖南省益阳市人,捕前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陈某某1974年出生,系湖南省益阳市人,捕前住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其情人颜某1978年出生,捕前住湖南省益阳市南县。3位老乡,一个在广州,两个益阳,却钩织起一张特殊的贩毒网,最终却没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谢某某交代,他之前在广州市打工,因为吸毒认识了贩卖毒品的上线阿彬。2014年5月中旬,老乡陈某某来广州找他,谢某某在广州市白云区黄边村一个小区的出租屋内向陈某某、颜某以每克29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20公斤,以每粒3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200粒。陈某某、颜某将装有甲基苯丙胺20公斤的纸箱通过广东省珠海市至湖南省益阳市南县的长途客车运至陈某某、严某某的老家南县。后陈某某、颜某随身携带甲基苯丙胺片剂200粒返回益阳市。在交易过程中,陈某某当场支付毒资24万元;在广州市期间陈某某向谢某某汇款支付毒资15万元;回益阳市将甲基苯丙胺5公斤贩卖给“阿伟”后,又指使“阿伟”向谢某某支付毒资15万元。

  2014年6月上旬,谢某某在广州白云区的出租屋内向陈某某以每克33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14.5公斤、以每粒28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300粒。后陈某某将装有甲基苯丙胺14.5公斤的纸箱通过长途大巴运至南县,又随身携带甲基苯丙胺片剂300粒返回益阳。在交易过程中,陈某某当场支付毒资10万元;回益阳后,分三次共计向谢某某汇款支付毒资13万元。

  2014年7月17日,谢某某与陈某某通过电话约定,陈某某向谢某某以每克33元的价格购买甲基苯丙胺10公斤。后谢某某将装有甲基苯丙胺10公斤的木桶通过广东省深圳市至湖南省益阳市南县的长途客车至南县并通知陈某某查收,陈某某收到后致电谢某某进行确认后向其转账支付毒资20万元。

  “我只是打工的,给阿彬打工,陈某某是把钱给阿彬,我负责接送。刚开始从阿彬那儿拿货是每公斤2.5万元,第三次的时候上涨了价格,每次贩卖完,我可以从中得到几万元。”谢某某在法庭上供述。

  毒品二次贩卖

  陈某某从谢某某处购得毒品,然后转手进行贩卖。2014年5月中、下旬,陈某某和情人颜某在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县一宾馆房间内以每克130元的价格向杨某某(包头人,捕前住高新区南壕村)贩卖甲基苯丙胺1公斤,杨某某向陈某某支付毒资5万元,回到包头后,又向陈某某汇款支付毒资8万元。

  2014年6月初,陈某某与杨某某通过电话约定在包头高速公路出口交易毒品,陈某某从湖南益阳市南县乘坐出租车、杨某某驾车在包头市高速公路出口见面后,在杨某某的汽车内,陈某某以每克130元的价格向杨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公斤,杨某某当场支付毒资3万元,后又向其转账支付毒资3万元。陈某某在包头停留数日后,杨某某开车送陈某某前往长治市,在长治市屯留县一宾馆内,陈某某又向杨某某以每克13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200克,后杨某某将本人家事的大众帕萨特轿车以10万元的价格抵给陈某某支付毒资。

  2014年6月18日,陈某某在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县宾馆内以130元的价格向杨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3公斤,杨某某当场支付毒资3万元,又将本人驾驶的沃尔沃轿车以10万元的价格抵给陈某某支付毒资。7月上旬,陈某某、颜某在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县宾馆内,又向杨某某以130元每克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1公斤、甲基苯丙胺片剂40粒。

  当年7月21日,陈某某、颜某在向杨某某贩卖1公斤毒品时被发现,公安机关现场抓获颜某、杨某某,陈某某逃匿。公安机关在现场查获、扣押陈某某、颜某藏匿在宾馆内的甲基苯丙胺3.2公斤(第二次庭审变更为3.16734公斤)、杨某某随身携带的现金5万元。

  包头市场贩毒

  购买毒品后,作为包头人的杨某某,在包头市多地进行贩卖。

  2013年11月至2014年6月,杨某某在包头市高新区曹欣小区、昆区上元名府小区、青山区赵家营子小区东门附近向鲁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30次,共计120克;2014年3月至2014年7月中旬,杨某某在包头市高新区南壕村附近向李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7次,共计170克;2014年4月至2014年6月,杨某某在南壕村、赵家营子村、东河区夏日华庭小区附近向吴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6次,共计110克;2014年6月至7月,杨某某在高新区总部经济园停车场、金融建材城停车场向郑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2次,共计88克。

  2014年10月,杨某某在被羁押期间突发疾病,被包头市看守所送至包头市中心医院诊治。10月17日21时许,杨某某借上厕所之机,将厕所暖气阀门扳手卸下并藏匿于裤兜内。18日零时许,杨某某乘看管民警熟睡及本人未戴手铐的便利条件,使用暖气阀门扳手将双脚上戴的脚镣与病床连接的脚镣打开,手提双脚上戴的脚镣逃离医院。离开医院乘坐出租车后,借用出租车司机的电话与被告人侯某某(包头人,因本案被判刑两年后办理取保候审)通话,得知侯某某居住在某出租屋内时,指使侯某某去路边等候出租车并支付租车费。侯某某赶到包头市二水厂附近的马路边接上杨某某并支付了出租车费,又将杨扶回自己的出租屋内。侯某某在杨某某的要求下,到路边的五金商店购买了钢锯及锯条。在侯某某的配合下,杨某某使用钢锯及锯条将本人双脚上携带的脚镣锯断。之后,携带侯某某提供的现金950元、手机一部,穿上侯某某提供的衣服、皮鞋,骑上侯某某的电动车逃匿。杨某某离开后,侯某某没有向公安机关举报杨某某的逃跑情况。2014年10月20日,侯某某在高新区南壕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侯某某未如实供述协助杨某某脱逃的经过。

  2014年10月31日,杨某某在包头市沼潭火车站西侧路旁堡鑫来饭店门前被公安机关抓获。

  毒贩难逃法网

  2016年10月20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谢某某、陈某某、颜某、杨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向他人贩卖毒品。其中,谢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44508克、海洛因8.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500粒,陈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44500克、海洛因4.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500粒,颜某贩卖甲基苯丙胺4450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500粒,杨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5900克。被告人谢某某、陈某某、颜某、杨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杨某某为了逃避打击,从医院脱逃,其行为已构成脱逃罪。被告人侯某某明知杨某某是犯罪的人,仍为其提供隐藏的处所、逃匿的财物,帮助其逃匿后又向公安机关提供假证明包庇杨某某,其行为已构成窝藏、包庇罪。

  据此,被告人陈某某、谢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颜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侯某某犯窝藏、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作案工具黑色轩逸小轿车和广本雅阁小轿车,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处理上缴国库。本案已冻结、扣押在案的毒资人民币19.668万元,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处理上缴国库。本案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谢某某、陈某某、颜某和杨某某黄金项链、手链、戒指、手表、手机、银行卡和皮包等赃物,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处理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除侯某某未上诉外,其余四人均提出上诉。6月26日,该案二审由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未当庭宣判。(王祯戴妍)

关键词:贩卖 毒品 44 公斤 二审 开庭

分享到:
打印 收藏本页
责任编辑:张超

相关新闻

主管单位:中共张家口市委政法委员会
备案序号:冀ICP备17035278号-1    技术支持:长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