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主城区元旦、腊月三十(除夕)和正月初一全天能放; 正月初五、正月十五、五月一日、七月一日、八月一日、十月一日每天7时至22时能放; 重污染天气III级及以上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放 2月13日,张家口市公安局发布关于2015年禁限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各区县主城区大年三十(除夕)、初一全天,和正月初五、正月十五的7时至22时外,春节期间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限定燃放时间 各区县主城区可燃放时间为每年元旦、腊月三十(除夕)和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五、正月十五、五月一日、七月一日、八月一日、十月一日每天7时至22时,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省、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III级及以上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放。各区县要本着从紧从严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烟花爆竹禁限放具体规定,鼓励在主城区全面禁限放。 限定燃放区域及场所 各区县主城区除许可时间外,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时间不得燃放。限放区域内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医院、疗养院、敬老院、影剧院、公园、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体育场馆、公众娱乐场所、繁华街道和交通主干道、集贸市场、车站及居民小区、楼房阳台、绿地;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工厂、仓库、加油(加气)站、液化气站周边100米以内及电力、通信线路附近;高层建筑25米范围内、施工工地等重点部位、场所及周边,任何时间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以上单位、小区物业和产权单位要在其边界设立明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标识,必要时派专人监管,对不听劝阻者,由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查处。 限定销售、燃放品种 各区县主城区允许销售、燃放箱体绿色字体注明“个人燃放”的,除双响、摔炮、擦炮、升空类烟花以外的C级、D级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和燃放未按《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标准生产的及非法生产、销售的烟花爆竹。 限定销售单位、时间 经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的烟花爆竹经营点,须从具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批发企业进货,凭经营许可证、临时占道许可证(非占道经营的自然村除外)、营业执照,悬挂规范统一的标识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销售日期为每年腊月二十五至正月初五17时,配送时间从腊月二十一开始。销售期结束后,临时零售网点全部撤除。长期固定销售点必须是烟花爆竹专营公司设置,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置长期固定销售点。 -相关链接 张家口市公安局关于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提示 一、为了安全和环保,请您尽可能少燃放或不燃放烟花爆竹;当空气重度污染时请不要燃放烟花爆竹。 二、少燃放一点烟花爆竹,多呼吸几口新鲜空气。 三、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做到依法燃放、文明燃放、安全燃放。 四、请在正规销售点购买普通消费者可以燃放的C、D级产品,产品包装箱上应粘贴有《普通烟花爆竹包装标识码》,不要购买假冒伪劣产品和专业燃放类产品。 五、请不要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时间和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六、燃放前请认真阅读烟花爆竹外包装上标注的《燃放说明》和《安全警示语》,以正确的方法燃放。 七、点燃烟花爆竹后,燃放者应迅速移至安全位置。发生未燃、未响等异常情况时,不要马上靠近烟花爆竹,至少要等15分钟后再去处理。 八、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九、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不要在窨井盖附近燃放,不要醉酒后燃放。十、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及时清扫场地,发现余火应进行泼水灭火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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