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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县检察: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唤回缺失的家庭教育

来源: 2022-09-07 10:26:59

为进一步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落地见效,督促家长“依法带娃”,更好履行家庭教育职责,近日,蔚县人民检察院针对一起异地帮教的涉罪未成年人案件反映出的家庭教育问题向其监护人制发了《家庭教育指导令》,这是该院首次就家庭教育缺失问题发出的检察法律文书。

未成年人晓晓涉嫌敲诈勒索罪,在帮教过程中,检察官通过对其家庭环境、邻里关系、成长经历、学习情况等进行调查发现,晓晓童年时期父亲因病去世,由母亲抚养,初一辍学,后从网络接触社会不良青年,导致深陷泥淖。在晓晓重要成长阶段,父爱缺失,母亲监护不到位,对其缺乏教育和引导,致使其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

为此,蔚县人民检察院向晓晓的母亲发出了《家庭教育指导令》,并邀请蔚县教师进修学校专业家庭教育指导老师对晓晓的母亲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同时也邀请该校专业心理咨询老师对晓晓进行心理辅导,双“教”齐下,既引导孩子打开心结、找出矛盾症结、对症指导,又帮助其母亲树立科学教育理念,严管厚爱,切实承担起家庭教育主体责任,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和谐、文明的家庭环境。

检察官提醒

家庭是第一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要给孩子讲好“人生第一课”,帮助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成长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家庭教育由传统“家事”上升为新时代的重要“国事”,中国父母进入了依法带娃时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共同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职能作用,配合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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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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