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上午,阳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袭警案件,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阳原县人民法院审结的首例袭警案件。 2021年8月8日上午,阳原县高墙乡人民政府拆除一处违法建筑,阳原县公安局干警到场维持秩序。期间,被告人王某拒不配合,阻拦拆违车辆进场,民警警告无效后,依法对其进行口头传唤,被告人王某被带上警车后,将坐在其右侧的化稍营派出所民警左小臂咬伤,经法医鉴定伤情为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对公安机关的警告置若罔闻,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进行人身攻击,其行为属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袭警罪罪名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遂以被告人王某犯袭警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表示认罪服法,不上诉。 |
关键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