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怀来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至9月,被告人王某某承包张家口市五建公司的怀来县沙城镇华祥小区8-13号楼楼顶挂瓦和室内抹灰工程,经核算,被告人王某某完成工程量价值347012元。因其2017年承包张家口五建公司其他工程时多预支35万元工程款,双方约定2017年多预支的35万元工程款用于支付2018年王某某承包怀来县沙城镇华祥小区工程的工程款,在张家口五建公司已全额支付王某某工程款情况下,王某某拒不支付肖某某等18名工人工资,共计199887元。怀来县劳动监察大队2018年9月29日下达责令期限改正通知书,王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拒不支付工人工资并逃匿。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承揽工程雇佣工人进行施工,全额领取工程款拒不支付工人工资,拖欠工人工资人民币19988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恶意欠薪行为既损害了劳动者的财产权利,又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怀来县人民法院将依法惩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怀来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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