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至25日,沽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秦某某、刘某某、柳某某、马某某、崔某某、赵某某、冀某成、冀某伟等8人涉嫌敲诈勒索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某、刘某某、柳某某、马某某、崔某某、赵某某、冀某成、冀某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勒索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秦某某共向他人勒索财物23.5万元,被告人柳某某、刘某某、马某某、崔某某、赵某某共向他人勒索财物17万元,被告人冀某成、冀某伟共向他人勒索财物6.5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恶势力团伙,以秦某某、刘某某为首,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 庭审中,依法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环节,控辩双方对于本案的事实认定、定罪量刑以及法律适用均充分发表了意见。因被告人人数较多,案情复杂,该案将择期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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