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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曝光!消费受限!张家口法院最新公布一批失信单位、失信人名单!

来源: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9-06 09:2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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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5日上午,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及群众宣传公布张家口市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规定》,详细列出了要对六类失信行为予以惩戒。为引导更多群众积极参与到“惩戒失信,构建诚信张家口”建设中来,促使那些不讲信用的单位或个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及其他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人人喊打”的社会氛围,市中院召开此次新闻发布会公布我市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共发布70个自然人、31个单位的失信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会上,市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人民法院还会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法院举报失信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

新闻发布会公布张家口市失信单位、自然人名单

(2018年1月1日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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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类型——单位(31家)

被执行人类型——自然人(70人)

媒体提问

问:

    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是否侵害了当事人的隐私权?

答:

  邢海丽(执行局局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因此,人民法院公开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符合该项法律规定。

  关于是否侵害了当事人隐私权,回答当然是否定的。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被执行人作为民事主体的隐私权依法受到保护,但司法的公开性决定了涉案信息原则上不属于被执行人的隐私信息。人民法院公开相关公民、法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情节严重的失信信息,是一种法律惩戒。最高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记载和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有明确规定,不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问:

  哪些被执行人应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能否删除?

答:

  冯记坡(执行局副局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实行动态管理。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问:

  市中院以何种方式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将产生哪些不利影响?

答:

  何运功(执行局综合管理处副处长):市中院为了发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制度的社会影响力,起到震慑、惩戒作用,以多种方式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是召开新闻发布会,向新闻媒体通报;二是在报纸刊登发布公告;三是通过电视专题播放;四是在法院网站发布;五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今天共发布70个自然人、31个单位的失信信息,所有被执行人应当及早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人民法院还会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法院举报失信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总之,被执行人一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就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人人喊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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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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