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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安县法院神操作!仅用微信就调结一起财产损害纠纷案

来源: 怀安县法院 2019-08-22 17:4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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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向法院转账赔偿款3500元

怀安县人民法院通过微信平台成功调结

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件

  怀安县人民法院诉非对接中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理念,借助各类社交平台,创新工作方式,全力化解各类案件背后的矛盾纠纷,努力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民商事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近期,诉非中心足不出户,却成功调结一起被告在张北县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在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2018年4月1日,被告刘某因个人工作需要通过房产经纪公司向丁某租赁住宅一套,约定租期一年,租赁期间住宅水电暖气等费用由刘某承担。虽然丁某多次交涉,但刘某未按照租赁合同要求在供暖期缴纳供暖费,导致租赁住宅内暖气片冻裂跑水,引起房屋地面及地下室被水浸泡的事故。事后,丁某要求刘某修理,但后者以各种借口拖延至今。丁某不得不起诉到法院。

  法院受理后,将该案移交诉非对接中心处置。调解员通过原告提交的联系方式,很快与刘某取得联系,并通过微信平台开展案件网上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刘某认可丁某主张的事实,但辩称丁某索赔8000元费用过高,且只能赔偿3500元,且该房屋实际由刘某等三人共同租赁,保留追偿权利。经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刘某当场通过微信转账一次性赔偿丁某房屋与暖气损害赔偿3500元。丁某收到法院转交的赔偿款后,向法院申请撤诉获准许。至此,该案经法院调解员努力成功调结。

法院诉非对接中心通过微信调解案件

怀安法院诉非对接中心通过微信通知原告领取赔偿款

县法院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原告丁某赔偿款3500元

  本案中,刘某租赁丁某住宅,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暖气费造成丁某住宅暖气管道漏水事故,属于侵权行为,侵害了丁某的财产权益,应承担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等相应的侵权责任。丁某依照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规定,有权要求刘某履行及时缴纳租赁住宅的暖气费等民事义务,并承担因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造成的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刘某赔偿丁某财产损失35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附,相关法律: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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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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