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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沽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当地首例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沽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沽源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指派两名检察官出庭履行法定职责,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十名被告当庭表示愿意承担各自违法行为所引起的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2017年5月至7月,被告人卢某某、李某某等人,为节约经营成本,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通过长途运输的方式,非法将存放于石家庄市利达化学品有限公司的甲醇废液、残留渣滓、废活性炭及污泥等废料转移并存放于赤城县龙关镇周村和张北县二台镇霍玉房村,造成当地环境污染的严重后果。沽源县院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该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时发现,该案符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经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环检部层报省院审批后,由沽源县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院民行部干警在赤城县院、张北县院大力配合下,充分调取了相关证据,并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据,向沽源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行为人赔偿相关部门为消除妨害、排除危险所产生的费用。 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打击犯罪与守护公益并重的坚定决心,同时也起到了向社会宣传公益诉讼相关法律法规、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这一环保意识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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