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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聚焦】张家口日报整版刊登市法院服务保障首都“两区”建设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做法

来源: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7-15 17:3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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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原文:

  核心提示:

  “建成首都水源涵养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支撑区”是习近平总书记2017年1月视察我市时提出的明确要求,这既是党中央对张家口发展的明确定位,也是交给我市的重大政治任务。全市两级法院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我市讲话精神,围绕市委全会确定“体育之城、活力之城、康养之城、文明城市、富强之城”的发展定位,在市委坚强领导和省高院正确指导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为总抓手,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完善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提升队伍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全市做强七大产业,提高生态文明水平,筑牢生态安全屏障,为张家口完成冬奥会筹办、脱贫攻坚和首都“两区”建设三大历史任务,交出冬奥会筹办和本地发展两份优异答卷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日前,市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2016年以来我市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和分析,同时发布了环资审判典型案例。

  白皮书要点指引

  -严格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积极构建“张家口环境资源审判模式”

  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建设。市中院、宣化区、经济开发区法院设置专门的环境保护审判庭,实行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三合一”的审判模式,其他区县法院均成立了环境保护合议庭,负责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工作,有力促进环境资源类案件裁判尺度的统一。

  明确和规范环境资源案件受案范围。结合全省生态保护与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市中院制定《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保护审判庭受理案件范围的通知》(张中法发[2016]11号),明确了环境资源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受案范围。

  率先开展环境资源刑事案件集中管辖。明确了开展环境资源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试点县区为:宣化区、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蔚县、沽源县。张家口成为全省首个实施环境资源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地区。

  -依法妥善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为首都“两区”建设与绿色发展保驾护航

  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牢固树立生态红线不可触碰理念,切实贯彻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要求,坚决打赢“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严格执法办案,圆满完成审判工作任务,保护了我市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安全。

  2016年至2019年5月,共审理环境资源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5405件,其中2016年1499件,2017年1618件、2018年1553件,同比2016年案件数量分别上升7.9%、3.6%,2019年1-5月份735件。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多措并举不断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机制改革

  广搭平台提升环境资源审判品牌。围绕市委中心工作,通过出台文件、多方研讨、部门联动等举措着力构建张家口特色环境资源审判机制。市中院出台了《关于优化营商法治环境助力全市绿色发展建设生态强市的指导意见》(张中法发[2017]8号),起草了京津冀三省(市)法院涉冬奥环境资源审判服务协作框架协议,发布了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和环境资源十大典型案例,向社会展示法院在环境资源审判方面取得的新成效,营造环境资源保护良好氛围。

  不断加强环境资源诉讼问题研究。对开展的环境资源刑事案件集中管辖工作情况形成了专项工作报告,为全省开展此项工作提供经验。与市检察院联合出台《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工作细则(试行)》(张检会[2018]2号),专门对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作明确了工作机制。联合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市农牧局四部门出台《关于非法占用林地等涉林执法司法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为严厉打击涉林刑事犯罪统一思想,对保护我市的林地生态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确立两级法院会商案件的工作模式。2016以来,两级法院采取调研、指导、交流等会商机制开展案件研讨工作共计43次,进一步规范土地、侵权类案件的裁判尺度,达到上下级法院统一裁判尺度、规范自由裁量权的目的,及时有效地解决审判实践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确保司法公正的同时提高司法效率。

  -全市法院将进一步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全市法院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十九大等中央会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论述,贯彻落实张家口市关于加快推进“两区”建设的战略部署,适时出台为“两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相关意见。

  依法审理好环境资源各类案件,为我市绿色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依法稳妥推进环境公益诉讼,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环境资源审判能力,努力构建环境公益诉讼生态修复机制;继续推动建立部门环保联动机制,积极加强与行政机关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等沟通联系。加强环境资源保护宣传调研,增强公众对环境资源审判事业的信任度和参与感,提升公众环境保护意识,扩大环境资源审判影响力。

  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案例一

  曹某某非法采矿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7年8月,被告人曹某某在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三道营村北面的草滩上非法采沙。经测量评估,曹某某非法采沙储量为4555.2立方米,价值93381.6元。在非法采沙期间,曹某某非法销赃数额154395元。

  (二)裁判结果

  沽源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47776.6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违法所得154395元予以收缴,上交国库。

  (三)案例意义

  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实行严格的管理,禁止无证开采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近年来,非法采矿活动严重,为保护矿产资源,必须严厉打击。

  案例二

  吴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2月26日,被告人吴某某承包宋家营村刘二沟一退双还工程180亩地,在合同期内只能种植饲草,不准作为它用。2016年至2017年6月份,被告人吴某某在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将一退双还林地开垦并种植莜麦、大麦、菜籽、黍子等农作物。经鉴定,被完全复耕面积为27.3亩,未完全复耕部分的实际复耕面积为94.98亩。被复耕面积的原有植被被毁坏。

  (二)裁判结果

  沽源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一退双还林地内种植农作物,改变了被占用土地的用途,共计122.28亩,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原有植被毁坏,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三)案例意义

  近年来,受经济利益驱动,一些人开始在实施退耕还林、退耕还草的林地、草地进行开垦种植,并有严重发展的趋势。此类违法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社会影响十分恶劣。人民法院依法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遏制此类犯罪行为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案例三

  马某某滥伐林木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4月间,被告人马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擅自砍伐购买他人杨树,经鉴定,被砍伐杨树156株,立木蓄积共计55.9立方米。

  (二)裁判结果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三)案例意义

  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采伐量。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不能因对林木拥有所有权、使用权而不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领取采伐许可证进行采伐,或者虽领取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方式而任意采伐,则可能构成滥伐林木罪。

  案例四

  济某某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济某某雇佣他人拆解废旧发动机,通过挖坑的方式倾倒发动机内的废机油。经鉴定,该废机油中含有矿物油成分,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

  (二)裁判结果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经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三)案例意义

  每个具体的环境污染案例的出现无疑是一次又一次为我们人类敲响警钟,告诉我们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大自然是我们的朋友,是我们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对于那些以破坏环境来谋求眼前发展的个人或企业,最终会为其破坏环境而付上违法的成本。

  案例五

  黄某某、武某某盗伐林木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5日,被告人黄某某、武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盗伐属于某某办事处所有的杨树7株。经鉴定,被伐林木全部为杨树,被伐株数共计7株,被伐林木蓄积共计12.2立方米。

  (二)裁判结果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武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伐林木罪。依法以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三)案例意义

  保护林木资源,严厉打击盗伐林木犯罪就是保护我们的家园,维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直接关系到人类社会生态环境的平衡和生死存亡。加大对森林资源犯罪的打击力度,以源头上减少涉林犯罪案件的不断发生,已经成为执法机关义不容辞、刻不容缓的职责。

  案例六

  徐某、乔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4月初至4月19日期间,被告人徐某和乔某某在官厅湖水库禁渔期期间,使用“迷魂阵”捕鱼工具进行捕鱼。现场查获非法捕捞鱼类59斤,“迷魂阵”捕鱼工具一套。经认定,徐某、乔某某在官厅湖水域上所使用的捕鱼工具“迷魂阵”属于明令禁止的禁用工具。

  (二)裁判结果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乔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徐某、被告人乔某某各拘役2个月。

  (三)案例意义

  官厅湖是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中重要的水源涵养区。为有效保护官厅水库水资源,提升水库渔业蓄积量,官厅湖每年都会设定禁渔期和禁渔区,但依然有不法分子在禁渔期、禁渔区内违法捕捞水产品。本案判决对有效遏制非法捕捞,保护官厅湖湿地资源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七

  李成某诉李万某、云州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李成某、李万某均系云州村村民,李成某系五保户。1998年3月30日,李成某与云州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位于赤城县云州乡云州村三十亩地的土地2.4亩。2010年云州村打机井占用了李万某的1.3亩左右土地,未及时给李万某补地。2014年5月李成某进入雕鹗敬老院生活。云州村村民委员会将李成某承包的上述2.4亩土地补给了李万某耕种。2015年春,李成某回云州村向李万某要地后未果,于2018年8月16日将李万某诉至法院,要求李万某还其承包地2.4亩。

  (二)裁判结果

  赤城县人民法院认为,李成某承包了云州村三十亩地的2.4亩土地,取得了上述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云州村村民委员会无合法正当理由不得收回承包地。李万某和云州村村民委员会未能提交证据证实收回李成某承包的2.4亩土地是经过法定程序,也未能提交李成某自愿将土地交回村委会的相关证据,故李万某应当返还李成某承包的云州村三十亩地的2.4亩土地。

  (三)案例意义

  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土地承包期内,发包方无合法正当理由不得收回或者调整其原承包地。在土地承包期间,五保户依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案对于保护农村贫困人员合法权益,促进精准扶贫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八

  朱玉某、朱慧某诉朱林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1998年1月1日,朱某青(已故)与周里沟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土地11.03亩,家庭人口为四人,包括朱某青和朱玉某、朱慧某及朱林某。2016年县政府开发,征用以朱某青为承包方的承包地2.7亩,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30亩,村委会机动地0.1亩。朱玉某出嫁到宣化区深井镇回回庄村,在该村落户并取得了2.8亩的承包地。朱慧某在1990年结婚出嫁到赤城县龙门所镇,户口一直在周里沟村,在其丈夫的村集体没有取得承包地。后朱玉某、朱慧某将朱林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2.7亩承包地的征地补偿款、其他方式承包土地30亩的征地补偿款、0.1亩村委会机动地的征地补偿款。

  (二)裁判结果

  赤城县人民法院认为,朱玉某的户口已经迁出了周里沟村,且在新的户籍地取得了承包地,不属于周里沟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对原来的承包地不再享有承包经营权,不再享受征地补偿款。朱慧某虽嫁到外村,但其并未取得土地,对其在周里沟村的承包地享有承包经营权。故2.7亩承包地被征收后,朱慧某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朱某青与村委会签订的30亩土地承包合同并非家庭承包方式,而是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对于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其他方式的承包方则没有如同家庭承包的承包方的法定补偿权,土地补偿费的归属主体只能是集体经济组织,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则应当归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因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并不存在因土地被征收而丧失基本生产资料和生活来源的问题,承包方基于土地被征收而发生的损失,可以通过领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形式得到弥补。朱某青为30亩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人,村委会为30亩土地的所有权人,土地被征收后而获得的相应土地补偿费应归土地所有权人的村委会。村委会为村集体机动地的所有权人,故0.1亩机动地的征地补偿款属于村集体。

  (三)案例意义

  本案例涉及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村集体的机动地,人民法院对上述三种土地被征收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归属作出明确的认定,对处理征收集体土地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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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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