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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城县检察院办理首例组织非法聚集案宣判获刑

来源: 赤城检察院 2019-06-13 08: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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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知补偿款纠纷已进入诉讼程序,但得知终审判决结果与自身诉求相差甚远时,为达到“以访牟利、以访施压”的目的,便揣着明白装糊涂,多次煽动群众非法聚集,向当地政府施压提出无理诉求,结果触碰法律红线被判有罪。近日,经河北赤城检方依法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闫某犯组织非法聚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以被告人刘某某犯组织非法聚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以被告人赵某某(女)犯组织非法聚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一笔7800万铁矿补偿款引发的纠纷

  2012年4月份,河北赤城县龙关镇三街村村委会将该村南山铁矿承包给金德矿业公司。进入2016年,国家修建张唐铁路赤城境内路段时,该矿山资源正位于铁路线1000米内,按照有关规定铁路线1000米内不得进行采矿活动。

  2016年12月,国家补偿该矿78008335元人民币,并按照赤城县人民政府规定将该款打入龙关镇人民政府账户,由镇政府对该款进行发放。

  2017年1月中旬,金德矿业公司与三街村村委会、南山铁矿就补偿款分配产生纠纷,金德矿业公司遂将三街村委会、南山铁矿与龙关镇人民政府诉至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为私利多次煽动群众非法聚集向政府施压

  2017年1月20日9时,赤城县龙关镇人民政府在五楼会议室召开中国共产党龙关镇第十三届党代会。期间,被告人闫某在明知铁矿补偿款纠纷已进入诉讼程序的情况下,仍多次指使刘某某、赵某某(女)煽动上百名群众到镇政府非法聚集,向政府索要补偿款,并欲强行进入会场,被执勤人员拦住,导致党代会被迫中止三个多小时。

  2017年8月17日,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作出判决,双方均不服判决,最终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21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得知判决结果与自身诉求相差甚远,被告人闫某、刘某某、赵某某(女)为达到目的,多次在微信群内商议进京聚集和组织群众向镇政府、县政府施压等相关事宜。

  2018年4月16日,闫某、刘某某、赵某某(女)组织40多名村民到县信访局上访,在要求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11时35分,闫某、刘某某、赵某某(女)又组织村民到县政府门前非法聚集,堵塞政府大门造成人员车辆无法出入。

  2018年5月7日,闫某以询问补偿款为由,组织80多名村民到龙关镇政府非法聚集,直到12点才离去。下午,闫某又组织村民到龙关镇政府非法聚集1个多小时,村民长时间聚集在龙关镇政府,严重扰乱了镇政府的正常办公秩序。

  2018年6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女)等10人到达北京非法聚集,按照事先约定,闫某组织多名村民到龙关镇镇政府聚集,与在北京的刘某某等人遥相呼应,造成龙关镇镇政府日常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多项重要工作被迫延误、推迟。次日上午,闫某继续煽动村民到县政府聚集,下午16时,部分村民坐车前往北京,后中途被劝返。当日,刘某某、赵某某等进京代表也被劝返。

  触碰法律红线被判有罪获刑

  触碰法律红线,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该院办案人员通过认真阅卷,认为本案被告人闫某纠集刘某某、赵某某(女)以实现自己的无理诉求为目的,组织带领龙关镇三街村民,多次到当地政府和信访机关非法聚集,造成党政机关工作无法正常进行。2019年1月24日,赤城县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闫某、刘某某、赵某某(女)涉嫌组织非法聚集案,并择日宣判。这起案件,也成为该院成功办理的全市首例组织非法聚集案。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为2015年11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是指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并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新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四款规定,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本罪作为“刑九修正案”新增条款,其打击的对象为组织、资助他人扰乱政府、人民团体工作秩序的行为,条款中规定的社会秩序特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作秩序。可以说,此条款的增加,一定程度上是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正常工作秩序的保护,弥补了刑法的空缺,健全了我国的法治体系。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然而,被告人不但没有遵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反而实行一系列策划、煽动的行为,带领村民前往政府机关进行喧闹、围堵和滋扰,严重损害了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影响了政府的形象,是典型的组织聚众“非访、缠访”行为,更是对法律的挑战与蔑视。

  信访是公民采用电话、信件、走访等形式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投诉请求的一种行为,是法律赋予公民享有知情权与监督权等的表现方式。但在本案中,当正常的信访程序不能满足自身的诉求,面对终审的判决结果,面对信访部门的回复,面对政府人员的劝抚,被告人反而一次又一次采取激烈、极端要挟政府的手段,利用微信网络通信工具,多次发表鼓动村民到政府机关聚集示威的言论。

  庭审中,被告人闫某等人深刻认识到自己不懂法、不守法的错误,为自身的极端做法后悔不已,并希望村民能对自己的错误行径吸取教训,遇事寻求法律的帮助,按照法律的规定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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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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