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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东法院:“牵线搭桥”促成生意收取居间费 多次索要无果诉至法院讨报酬

来源: 张家口桥东区网 2019-06-13 09: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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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家口长安网讯(桥东长安通讯员):通过“牵线搭桥”促成两方生意,按照协议收取居间费,多次催要未果后诉至法院讨报酬。日前,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居间合同纠纷,被告成某、韩某支付原告安某居间费用6万元。

  被告成某、韩某经原告安某介绍与案外人董某就某村的危房改造工程进行商洽,经过现场考察、核对工程量、剩余材料等,二被告与董某签订了承揽合同,并进场施工。2017年4月25日,原、被告间签订协议,约定原告安某占工程纯利润的份额为总利润当中的6万元,关于和董某签订的协议与安某无关。工程结束后,原告安某多次催要未果后,将二被告诉至法院。

  被告成某、韩某认为,安某作为居间人介绍董某与其二人认识,双方就工程进行商洽。成某、韩某与董某约定,必须如实告知工程的相关事项,以便二人进行风险评估,如果董某存在虚假陈述,一切后果将由董某承担。董某答应后,双方签订了协议,并约定了已完成工程量,未完成工程量,剩余材料及部分欠款,并同意安某占工程纯利润的份额为总利润当中的6万元作为居间费用,前提是双方签订的协议是真实有效的,不存在欺诈行为。但工程开始后,成某、韩某发现工程中存在与董某叙述不符现象,故不应支付安某居间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虽然没有主动委托原告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但原告将订立合同的机会告知被告后,二被告经过协商,自愿与第三人订立了合同,原告提供的信息,促成了承揽合同的签订,且二被告完成了后期的进场施工。原被告签订的协议虽然写明原告占工程纯利润的份额为总利润当中的6万元,但签订协议的目的和初衷是二被告愿意支付原告6万元的居间好处费,并非原、被告间的利润分配,所以该6万元的性质应为原告起到牵线搭桥作用,促成合同签订的居间费用。至于二被告主张的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二被告与第三人在签订合同前,二被告到现场进行了考察,并就工程相关情况进行了约定,同时不能提供原告安某存在欺诈行为的证据。故法院最终作出判决,被告成某、韩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安启居间费用60000元。双方均当庭表示对法院判决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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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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