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涿鹿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潘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涿鹿法院经审理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现该案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6日15时许,杨某酒后与被告人潘某的母亲发生口角,杨某将潘母推倒在地,后潘某手持木棒在村里的主街找到杨某后,用木棒击打杨某左肋部,至杨某肋骨骨折、肺基底区破裂。经涿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为重伤二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酒后滋事无故殴打被害人的母亲在先,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潘某与被害人杨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对被告人潘某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
关键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