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涿鹿法院:一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判刑

来源: 市法院网 2019-04-23 17:4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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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8日上午,涿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张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5日,被告人张某与丈夫赫某因与涿鹿县某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被涿鹿法院以(2015)涿商初字第123号、125号判决书判决张某归还合计人民币56348.32元。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张某一直未履行。2016年3月4日,张某支取了赫某生前留下的银行卡内存款人民币49900元,用于其他支出,仍未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后在本案侦查阶段,被告人张某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张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法官提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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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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