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赤城县检察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敢于亮剑、重拳出击,始终保持对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滥伐林木、污染环境等破坏生态资源犯罪的“零容忍”高压态势,为打造辖区的“碧水蓝天”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 2018年12月11日,赤城县检察院以涉嫌非法采矿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批准逮捕,这也是“两高”《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非法采砂入刑”实施以后,该院首例对无证非法采砂适用“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批准逮捕的案件。 详细案情 经查,2008年年底,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承包了位于河北省赤城县东卯镇东卯村西南的东坡河套后,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采砂石。 2013年5月,杨某某在该地址修建赤城县赤城镇金宏砂石料厂,继续非法开采砂石。 2018年5月31日,赤城县水务局对该砂石料厂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经河北省地矿局地质三大队和赤城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分别勘察鉴定,该厂采砂价值人民币40.4万元,不仅破坏了当地河流域生态环境,而且导致河砂资源严重流失。 ![]() ![]() ![]() 2018年11月19日,本案由赤城县水务局移交赤城县公安局受理,当日立案侦查,同月29日依法将杨某某传唤到案。案发后,赤城县检察院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并通过“两法衔接”联席会议,就案件定性、调查方向、取证标准等进行讨论。案件移送审查逮捕后,该院办案人员严格审查证据、准确把握案件定性,第一时间以涉嫌非法采矿罪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此案的成功办理,对同类违法犯罪活动作案人员形成强大威慑。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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