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8日,沽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以郝某甲为首的恶势力犯罪案件依法公开宣判。法院依法认定本案为涉恶案件,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郝某甲有期徒刑六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郝某乙、郝某丙有期徒刑十个月。
经查,郝某甲系某村村主任,自2014年12月任村主任以来,便借故生非,长期滋扰、辱骂、恐吓部分村民,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工作。同时,在本村招商引资的工程项目建设以及个体承包项目中,鼓动、组织部分村民采取滋扰、煽动哄闹、聚众造势、强拿硬要等手段,索要所谓的高额“补偿款”,致使项目建设停工成烂尾工程,个体承包项目被迫上交费用等,严重影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对开发商及当地经济发展造成严重损失,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据悉,本案是该院在“扫黑除恶”新形势下办理的第二起涉恶案件,也是新刑诉法公布实施后该县宣判的首起“村霸”涉恶案件。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检察官严格依法办案,对被告人作出合法合理合情的量刑意见,被法院依法采纳,确保了司法的公正性,有力地震慑了犯罪,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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