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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出击】张家口法院再次集中宣判一批恶势力犯罪案件

来源: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1-22 17: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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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张家口市经开区、宣化区、万全区、崇礼区、蔚县、康保县和赤城县等地法院,依法对公诉机关指控的10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公开宣判,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共31名,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6名,并处罚金的被告人22名。

  经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张某锋等四人敲诈勒索案

  被告人张某锋、张某、吕某涛、解某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恐吓、要挟等方法,多次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张某锋等四人形成恶势力集团,多次实施违法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张某锋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张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解某东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吕某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宣化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谷某故意伤害、强奸案

  被告人谷某系张某恶势力团伙成员,其在多人寻衅滋事过程中,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另其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经宣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谷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万全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王某龙等三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案

  被告人王某龙、王某锋、王某山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龙、王某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山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属于恶势力犯罪。万全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王某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王某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王某山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崇礼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杨某等六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

  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纠集被告人杨某琛、张某飞、史某青、侯某东,对被害人实施威胁和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财物,被告人王某东从中周旋,对被告人杨某违法犯罪行为起帮助作用。被告人杨某琛、张某飞、王某东、史某青、侯某东在被告人杨某的组织下结伙分次参与敲诈勒索。其中,被告人杨某共组织实施五起,敲诈勒索数额27000元;被告人杨某琛参与实施三起,敲诈勒索数额17000元;被告人张某飞参与实施两起,敲诈勒索数额18000元;被告人王某东参与实施两起,敲诈勒索数额11000元;被告人史某青参与实施一起,敲诈勒索数额10000元;被告人侯某东参与实施一起,敲诈勒索数额8000元。数额较大,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上述六名被告人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已经构成恶势力犯罪。被告人杨某、杨某琛等人在他人修建的道路上,假借他人名义,无事生非、拦截借道的水灌车及持刀恐吓相关人员,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崇礼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杨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杨某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张某飞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王某东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史某青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侯某东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蔚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袁某强寻衅滋事案

  被告人袁某强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因同案犯郭某杰的犯罪行为系恶势力犯罪,被告人袁某强参与同案犯郭某杰实施恶势力犯罪,系恶势力犯罪的共犯。蔚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袁某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蔚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杨某全寻衅滋事案

  被告人杨某全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因同案犯郭某杰的犯罪行为系恶势力犯罪,被告人杨某全参与同案犯郭某杰实施恶势力犯罪行为,系恶势力犯罪的共犯。蔚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杨某全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蔚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郭某杰寻衅滋事案

  被告人郭某杰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郭某杰纠集多人,以暴力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被告人郭某杰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合并执行。蔚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郭某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

  康保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张某峰、张某平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被告人陈某、李某、刘某君开设赌场、寻衅滋事,被告人闫某、何某红、刘某军开设赌场案

  被告人张某峰、张某平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闫某轻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平、张某峰多次随意殴打他人,被告人陈某、李某、刘某君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某平的合伙人邵某江,为了赌场利益,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法规,构成违法。被告人张某峰、张某平、闫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赌场持续时间长,参赌人员多,赌资累计数额和抽头渔利累计数额巨大,情节严重,被告人陈某、李某、刘某君为开设赌场提供直接帮助,被告人何某红以破零钱方式参与抽头渔利,被告人刘某军以卖烟和放红的方式参与抽头渔利,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张某峰、张某平、陈某已经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康保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张某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张某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刘某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闫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追缴被告人张某平的非法所得40万元,闫某的非法所得3万元,何某红的非法所得4万元,刘某军的非法所得7000元。查封、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张某峰、张某平、陈某等人的作案工具和涉案物品予以没收。被告人何某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被告人刘某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赤城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赵某海、赵某英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案

  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赵某英堆石阻路,妨碍交通运输,辱骂、殴打他人,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赵某英伙同赵某海等人长时间侵入他人住宅,经要求拒不退出,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赤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赵某英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被告人赵某海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张家口市两级法院始终把涉黑恶案件的审理作为工作重心,不断提升政治站位,坚持依法严惩,通过公开审理、公开宣判,有力打击了黑恶势力犯罪,形成了强大震慑。在下一步工作中,全市法院将一如既往做好涉黑恶案件的审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大依法打击严惩力度,始终保持对黑恶势力犯罪的高压态势,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断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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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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