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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拒绝还款 协助执行找出路

来源: 宣化区长安网 2018-10-30 16:5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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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平系朋友关系,刘某平系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年12月至2014年6月,被告刘某平因生意周转需要,多次向原告陈某借款,并约定利息。2014年6月至11月,双方先后签订了“借款协议”与“还款协议”,刘某平承诺同年12月28日前偿还约定的本金及利息,该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对该借款的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约定还款日到期后,被告并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做出判决后,被告仍未履行生效裁判义务,被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多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自始至终并未履行还款义务。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中,其名下有一处房产,然而,该房产已被其他法院多次查封,宣化区法院属于轮候查封,无法处置该财产。

  8日上午,法院通知刘某平来到法院,法院对其进行了释法工作后,刘某平仍表示没有钱还款,法院遂对其进行了拘留。第二天下午,北京某公司来到法院,因需要刘某平协助该公司处理一些工作事务,该公司表示愿意替刘某平还款。为便于谈话,法院、该公司、申请人来到看守所,经与申请人协商,同意由案外人北京某公司代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偿还本金与利息共计430万,还款期12个月,每月约定偿还36万,当天第一笔36万还款已经转账到申请人。法院同时向该公司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是送达给因案件需要而负有协助法院执行义务的单位,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协助执行的单位拒不执行,可以对单位罚款,可以对单位负责人或者经办人员视情况拘留。本案因为有了协助执行义务人,使得原本陷入困境的案件得到了有效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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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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