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蔚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被告人曲某危险驾驶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起,被告人曲某驾驶核载为7人的冀GBL116号小型客车固定接送13名蔚县第二实验小学的小学生上下学。2018年5月7日曲某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查,曲某驾驶客运车辆从事校车业务载客超过核定成员100%。公诉机关认为,曲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庭审中,合议庭就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组织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曲某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曲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ー、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曲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据悉,这是蔚县首例从事校车业务因超载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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