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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伪造司法文书 帮人逃脱法律责任

来源: 山西省人民法院网 2018-10-30 11: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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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记者魏巍)身为司法工作人员的卫某某在遗失案卷后,没有按照规定采取补救措施,而是私自为他人伪造了《不起诉决定书》。近日,闻喜县人民法院判决,卫某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5日,夏县公安局将安某某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倒卖文物罪一案移送夏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任公诉二科科长的被告人卫某某在办理此案时,将案卷遗失。为隐瞒案卷丢失的事实,同时为使安某某逃避刑事处罚,在未履行相关程序的情况下,被告人卫某某私自制作了夏检刑不诉[2007]2号《不起诉决定书》,并采取欺骗手段加盖了夏县人民检察院公章,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安某某,使安某某逃避了法律处罚。2015年10月20日,安某某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7年8月28日,被告人卫某某被闻喜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卫某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安某某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倒卖文物罪一案中,为掩盖其将案卷丢失的事实,伪造《不起诉决定书》,使安某某未受到追诉,且在之后又犯新罪,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鉴于被告人卫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卫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态度,闻喜县法院判决被告人卫某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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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如果能正确行使就能为人民办实事、谋利益,反之就会成为以权谋私的魔杖。司法工作者本是公平正义和法律秩序的维护者,孰料,夏县人民检察院的卫某某却伪造司法文书、徇私枉法,利用职务之便帮助违法者逃脱法律追究,可谓执法犯法。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这起案例虽然只是个案,但其中的教训却极其深刻。每一名执法者都要牢牢记住: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是为人民谋幸福的工具,是为党的事业工作的条件,决不能用来谋取个人私利。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是执法人员还是普通群众,只要是犯了法,在执行法规制度时就不能有例外,要做到不留“暗门”、不开“天窗”,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真正实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扎牢“不能腐、不敢腐”的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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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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