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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妨害公务案

来源: 天津法院网 2018-10-29 10:5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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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6月27日15时许,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法官闫某、工作人员彭某及法警队辅警简某、赵某驾驶警车来到清河县西高庄村东头街上张贴李某乙(李某甲的哥哥)与耿某离婚一案判决公告时,被李某乙的弟弟李某甲发现,李某甲认为在街上张贴离婚判决公告对他家产生了不好影响,在地上捡起砖块向法院工作人员投掷,迫使法院工作人员四处躲避,李某甲持砖块追赶无果后返回,又用砖块将停在现场的警车砸坏。经清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被损坏警车损毁价值为1150元。

  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法庭之外的人民法院其他区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构成妨害公务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五)损毁法院建筑、办公设施或者车辆的。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清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甲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6月判决李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典型的妨害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暴力抗法案件,本案的处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法官依法履行职务不受任何人威胁,这是对法官正当履职行为的最基本保障。如果法官作为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连自身的安全都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谈何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民事法官,由于直接面对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庭前谈话、财产保全、庭审前后、送达、执行等各个环节均可能遭受不同程度的侵害,对法官直接进行身体攻击和伤害及损毁警车的行为都是对国家法律尊严、司法权威以及法官依法正当履职行为的严重侵害,应当依法予以惩处。本案中,李某甲用砖块投掷法院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砸坏警车的行为已严重触犯刑律,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是正当的,是对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安全的有力保障,对类似严重破坏法院正常审判工作秩序的行为具有警示教育意义。

  
 (作者单位: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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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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