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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首例涉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宣判

来源: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18 1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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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怀来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郭某华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判令其消除危险,收回其销售的尚处流通中的不合格食盐并销毁,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同时在怀来县新闻媒体上向民众赔礼道歉。

  该案系河北省首例涉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华的行为除构成刑事犯罪以外,还危及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华先后两次在北京市延庆区批发市场低价购进“中盐牌加碘精制盐”、“袋装块盐”两种盐制品。在明知所购盐制品不含碘,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在怀来县销售给群众食用。经国家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涉案盐制品碘含量小于1,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食用盐碘含量标准(GB26878-2011)的规定,为无碘盐。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鉴于其在案发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退还了部分村民的购盐款,庭审时自愿认罪,故根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该案的公开宣判,对一些不良生产者、经营者具有示范、警示效应,是一次食品安全法制教育与宣传,也对怀来县创建文明城市,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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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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