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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亭扰乱庭审秩序案

来源: 人民法院报 2018-09-07 10: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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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某亭扰乱庭审秩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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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1日上午,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博山某减速电机厂诉被告梁某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庭审过程中,博山某减速电机厂的经营人梁某亭因对被告梁某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刚的庭审答辩意见不满,掏出事先藏在裤兜中的生鸡蛋,向坐在被告席上的梁某鹏、刘某刚扔去,鸡蛋打在了被告席桌面下,合议庭立即对梁某亭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制止,并对其予以当庭训诫。但梁某亭未接受教训,在梁某鹏、刘某刚发表证据质证意见时,梁某亭又掏出藏在档案袋中的生鸡蛋再次向梁某鹏、刘某刚扔去,鸡蛋打在刘某刚身上,蛋壳将刘某刚胳膊划伤,致使庭审被迫中断。

  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梁某亭在庭审过程中,向被告梁某鹏及其诉讼代理人刘某刚投掷鸡蛋,严重扰乱庭审秩序,致使庭审无法进行,梁某亭的行为违反了法庭规则,妨害了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日作出拘留决定:梁某亭因妨害民事诉讼,依法拘留五日。

  典型意义

  法庭是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良好的法庭秩序是审判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当事人遵守法庭规则,既是对国家法律、司法权威的信任和尊重,更是理性表达诉求,维护自身诉讼权益的根本保障。庭审是整个诉讼活动的中心,是由国家法律所保障的庄严活动,更是诉辩双方摆事实、讲道理、表达诉求、阐述观点,维护自身诉讼权益的主要途径。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自觉遵守庭审规则,在庭审活动中,故意破坏法庭规则,肆意发泄不满情绪,甚至以侮辱、诽谤、诬陷、殴打相关人员等方式妨碍庭审活动正常进行的,均是公然挑衅国家法律权威的不法行为。人民法院均会根据当事人违法情节的轻重,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在此,我们告诫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在庭审活动中要理性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诉求,匆要作出出格的违法行为,使自己陷入被法律惩诫的不利境地。(冯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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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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