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媒体报道,85岁的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人员李淑贤在服刑期间两次骨折,但监狱拒绝了其家人提出的将李淑贤保外就医的申请,引发舆论关注。记者今天从河北省监狱管理局获悉,李淑贤的实际状况尚未达到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的标准,也不符合第三十三条“生活不能自理”的规定,不具备保外就医条件。 ![]() 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关于河北省女子监狱罪犯李淑贤不具备保外就医条件有关情况的通报》显示,河北省女子监狱在押罪犯李淑贤,女,1934年12月1日出生,河北省滦平县人。2016年11月18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2019年3月21日止(其中被指定监视居住114天,折抵刑期57天)。2016年12月16日被送押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 2017年5月23日,该犯自述腰疼,经监狱医院诊断为自发性第十二胸椎压缩性骨折、腰椎退行性病变,治疗三个月后,病情好转。2018年7月18日,该犯又述腰疼,经监狱医院问诊,自述能自己吃饭、翻身、穿衣洗漱、大小便,观察其能够自主行动;经CR检查,诊断为自发性第一腰椎压缩性骨折、腰椎退变、左髋关节退行性病变,遵医嘱服药治疗、卧床静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该犯的实际状况尚未达到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的标准,也不符合第三十三条“生活不能自理”的规定,不具备保外就医条件。 通报表示,保外就医属于暂予监外执行的一种情形,有严格的法定条件和程序。办理保外就医,除了病情必须符合法定范围,还需要经过保证人资格审查,监狱内部逐级评议、评审、公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决定等环节。 河北省监狱管理局表示,欢迎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河北监狱工作进行监督,该局将一如既往、严格依法做好刑罚执行工作,确保监狱执法公开、公平、公正。 ![]() 那么, 现行法律对“生活不能自理” 到底是怎样规定的? 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2014年,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可能出现的司法腐败问题进行制度上的严格约束。 同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职责分工、工作原则、工作程序等进行了规定。《暂予监外执行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90年12月31日发布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同时废止。 ![]()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生活不能自理,是指罪犯因患病、身体残疾或者年老体弱,日常生活行为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完成的情形。 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16180-2006)执行。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等五项日常生活行为中有三项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完成,且经过六个月以上治疗、护理和观察,自理能力不能恢复的,可以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六十五周岁以上的罪犯,上述五项日常生活行为有一项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完成即可视为生活不能自理。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90年12月31日发布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同时废止。 201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中规定,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四项: 1)进食:拿取食物,放入口中,咀嚼,咽下。 2)大、小便:到规定的地方,解系裤带,完成排便、排尿。用厕包括:a)蹲(坐)起;b)拭净;c)冲洗(倒掉);d)整理衣裤。 3)穿衣:a)穿脱上身衣服;b)穿脱下身衣服。洗漱:a)洗(擦)脸;b)刷牙;c)梳头;d)剃须。以上4项指使用放在身边的洗漱用具。e)洗澡进入浴室,完成洗澡。 4)行动:包括翻身和自主行动。a)床上翻身;b)平地行走;c)上楼梯;d)下楼梯。 上述四项内容,其中一项完全不能自主完成或者三项以上大部分不能自主完成的可以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 年老体弱生活不能自理: 年龄六十五周岁以上的罪犯,在进食、大小便、穿衣洗漱、行动(翻身、自主行动)四项中,有一项大部分不能自主完成。 无论如何, 监狱执法要敢于 站在阳光下接受监督, 对于舆论的追问给出公开透明的回应, 才能换得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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