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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营口典当合同纠纷迷雾

来源: 民主与法制网 2018-08-21 15:4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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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简单的典当合同纠纷,辽宁营口西市区人民法院按照“典当合同”纠纷立案,后按借贷纠纷审理并作出判决。时隔四年,法院仍未对已查封的典当物品和扣押的氧化镁粉进行拍卖。而在此期间,240万元本金,一直被法院按照年利率48%计息,要求当事人清偿900余万元。

  目前,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被执行人的再审请求。

  判决支持典当变借贷:年息高达48%

  2013年6月6日,辽宁营口大石桥的企业家王远志为偿还营口市宏源典当有限公司(下称“宏源典当”)此前积累的三笔抵押借款,与宏源典当重新签订一份典当合同。

  王远志将自己和女儿王某莉名下两家公司的全部财产和一辆丰田吉普车、一辆奥迪轿车、一辆本田轿车及两间20余平方米的车库作为典当物,当与宏源典当,合同约定当期为两个月,典当金额为240万元。

  合同还约定,宏源典当除收取5.0‰的月息之外,还收取35‰的综合费用;如果绝当,还应该给付1‰的服务费。

  “我们当时是饮鸩止渴,之前有三笔典当借款没还上,宏源典当把我们起诉到法院,怕被拉入黑名单,只能重新签订这个合同。”王远志无奈地说。

  在给付三个月利息共计28.8万元之后,王远志没能走出困境,无力偿付典当利息和赎回当物,造成绝当。

  2014年3月,宏源典当将王远志和女儿王某莉以及他们名下两家公司诉至西市区法院。

  西市区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大石桥市冶金电热材料厂、辽宁中稷矿业有限公司、王远志、王某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宏源典当240万元,并从2013年6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照每月5‰支付利息,按照每月35‰给付综合费用”。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当时法院按照本金240万元,从合同签订至判决书生效每月4分利息、综合费用和逾期的罚息计算,我们都能接受,便没有上诉。”王远志告诉记者。

  王远志的申诉代理律师黑龙江恒辰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显恒称:“这一案件按照典当合同纠纷立案,却按照借款纠纷审理,在未对典当物处理的情况下,直接判定给付240万元,年息却高达48%。”

  2014年5月,西市区法院查封了辽宁中稷矿业有限公司、大石桥市冶金电热材料厂以及王远志、王某莉名下车辆和土地,2015年7月又查封大量的氧化镁粉。

  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王远志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向宏源典当还款105万元。2015年4月王远志、王某莉及其名下两家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执行法官:要求当事人自行变卖查封物品

  “我们一直积极筹款还钱,请求法院拍卖典当物和查封的其他车辆,还有价值100余万元的氧化镁粉,之后还是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王远志称,这使他的企业彻底陷入困境。如今,王远志和女儿名下的两家企业已停产多年,手中价值几亿元的镁矿也几近荒废。

  其间,王某莉曾多次打电话和执行法官沟通,要求拍卖已查封的氧化镁粉。执行法官要求当事人自行变卖。“法院都查封了,我们怎么卖呢?”

  记者在西市区法院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书中看到,西市法院于2015年7月8日查封了王远志所有的氧化镁粉8125袋,市价在96.5万至103万元之间。

  一份2016年2月西市区法院出具的《案件执行款数额计算明细》显示,仅至2016年2月,王远志需要给付的32个月综合费用就多达268.8万元。依据这份明细中利息和罚息的计算方法,至2016年2月6日,王远志需要给付高达577万元。

  王远志发现,自己似乎永远还不清这笔钱,大约每过两年,还款额就会翻一番。王远志告诉记者,直到自己被以拒执罪移送司法机关时,也不知道究竟还需要付多少执行款。

  记者获得的一段录音显示,2018年6月,王某莉要求西市区法院执行法官核算执行款数额,执行法官称估计还得800多万元。”

  240万元本金是如何计息滚到900万元的?西市区法院执行局负责人称:“我们按照判决书执行。”但其并未对利息及罚息的算法进行回应。

  西市区法院作出的判决书上明确记载,起息日期为2013年6月6日,止息日为判决生效十日内,即2014年5月23日,逾期未缴纳应承担罚息。也就是说,高达48%的年息和综合费率最多应核算至2014年5月23日。未履行给付义务,再进行罚息。

  “最初法官按照从2013年6月到判决生效时缴纳48%的年息和综合费用计算。不知为什么,后来还一直算利息和综合费用,240万元本金,一年利息就是116万元,这样下去我们实在是还不起了。”王某莉称。

  最高法:无权放弃处理绝当物而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按照双方签订的典当合同约定,抵押车库和车辆一旦发生绝当,甲方无条件向乙方提供车库及车辆的合法有效过户手续,车库和车辆拍卖金额不足乙方本息及其他费用时,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及担保方无条件承担。

  而记者查阅庭审笔录发现,法院虽然询问了典当物的状态,但并未从典当合同角度审查典当物。

  此前,宏源典当曾与其他企业发生典当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对辽宁省高院(2008)民二他字第51号《营口宏源典当有限公司与盖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中认为:“根据你院请示报告所述事实……我们认为,宏源公司应当在拍卖典当物价值范围内清收债权,而不能直接请求二建公司以其他财产清偿债权。对典当物变价不足清偿债权的部分,宏源公司有权向二建公司追偿。”

  然而,这一典当合同纠纷案中的经典答复,即使涉及的是同一家公司——宏源典当,却未引起西市区法院的重视。

  王远志的申诉代理律师刘显恒称,典当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已把行驶证、车库购买发票等手续都给付了对方。这些车辆和车库当时的总价在240万元以上。希望法院能够依法对典当物进行处理。

  王远志向记者反映,本案执行过程中其多次要求法官按照法律程序拍卖查封的价值百万元的氧化镁粉,但均被执行法官以“太麻烦”拒绝。

  2016年,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王远志,由于银行贷款到期需要转贷,而失信被执行人无法贷款,于是变更了公司法定代表人,这一举动,使王被西市区法院以“拒执罪”移送警方。

  王远志认为,当时法院并未冻结这家企业的股权,只是查封了企业约100万元的氧化镁粉,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不会影响法院执行。

  最终王远志以拒执罪获刑六个月。西市区法院执行局有关负责人解释说:“有这个行为,就是拒执。

  记者梳理发现,无论是王远志的移送材料还是判决书中,对其未执行款项数额都没有阶段性认定。”

  目前,就这起典当合同纠纷案和衍生出来的拒执罪,王某莉已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并获受理。本社将持续关注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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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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