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长安网讯(市检察院长安通讯员梁燕范宗凡张萍):怀来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严格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日前,依法办理了该院首例非法证据排除案件,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处理。 该院对2017年10月受理的倪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进行审查时发现,侦查机关共对倪某进行了五次讯问,其中只有2017年7月21日进行的第二次讯问倪某作了有罪供述,承认其参与种植罂粟,其余四次均为无罪辩解。进一步审查发现,侦查机关于7月21日9时30分将倪某提解出看守所近5个半小时,14时50分回到看守所,15时立即对其进行审讯,倪某作出有罪供述。案卷中侦查机关只说明将倪某提解出看守所系带至医院检查身体,但未能调取相关证据印证。 公诉人员在对倪某提讯时,倪某翻供,坚持无罪辩解,对所谓到医院检查身体予以否认,并声明其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属于非法证据,申请排除。公诉人员进一步审查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侦查人员对其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倪某的有罪供述存在非法取证嫌疑。 该院遂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向倪某进一步核实了其被提解出看守所的具体细节;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要求补充强化定案证据;向侦查机关发出《提供证据收集合法性说明通知书》,要求调取关于倪某于7月21日被提解出看守所去向的相关证据,并对回到看守所立即作出有罪供述的经过作出合理说明。 两次退查期间,侦查机关未能就上述问题提供相关证据和作出合理解释。公诉人员认为侦查机关无正当理由将倪某提解出看守所近5个半小时,押解回看守所后立即进行讯问,两个过程之间具有连续性。倪某有罪供述的证据是在违反法定程序情况下获取的,应当认定为非法证据,因此依法予以排除。该有罪供述被排除后,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体系,倪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怀来县检察院检委会讨论决定,依法对倪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并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非法取证意见书》,同时制作了《非法证据调查报告》入卷。(来源:河北法制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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