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11时许,县公安局接到城乡管理执法局工作人员报案,在杂粮市场依法进行拆除违法建筑时,刘某某用砖头将自己的头部砸伤,影响和阻碍执法人员正常执法。接警后,县公安局立即派出治安大队、巡特警大队、城镇派出所联合进行处置。 经调查,刘某某、男、53岁,系康保镇青龙村人。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在杂粮市场私自建仓库出租。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多次做其思想工作,让其自行拆除,但刘某某拒不拆除。在当日上午执法人员依法对该仓库进行拆除时,刘某某采用自残的方式阻止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刘某某行政拘留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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