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张家口长安网 >> 举案说法

购买新车发现维修记录 法院判决“退一赔三”

来源: 中国长安网 2018-03-28 09:59:19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购买新车发现维修记录法院判决“退一赔三”

 

 

  四川成都市民刘先生购买一辆“新车”,在保养时却发现该车在购买前存在补漆维修记录,在向卖家申诉无果后起诉至成都市青羊法院,要求对方退还购车款并支付车款三倍赔偿金。

  3月25日,封面新闻记者从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消费者维权的案例。经开庭审理,买主要求退货并三倍赔偿获法院支持。汽车销售商在期限内返还购车款66876元,及车辆配饰价款7924元,并赔偿刘先生购车款金额三倍共计200628元。

  发现蹊跷

  爱车开了三年

  才知道买之前曾维修过

  发现这辆奇瑞车存在问题,是在刘先生买车三年多后,此时,该辆车已开了5万多公里。

  在一次保养中,工作人员突然问他,“这车是不是维修过?你的车怎么没有铭牌?”他一脸纳闷,在工作人员的指引下,他才发现引擎盖下的铭牌粘贴处确有撕过的痕迹。发现蹊跷后,他在4S店的维修记录上查到,在2012年10月,这辆车曾有过一次维修记录,内容是右前保险杠做漆。而这个时间,是在他购车两个月以前。

  “太过分了,我买的时候,销售人员从没给我提过这事,我就稀里糊涂把这车买了。”刘先生说,他可能买到了事故车,4S店存在明显的欺诈行为。随后,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4S店退一赔三。

  刘先生说,这辆车是在2012年12月29日购买,当时,成都西物精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物汽车公司”)在成体中心搞车展,他看上了这辆奇瑞三厢轿车。第二天,在家人陪同下,他到该公司位于日月大道的销售中心咨询,销售人员称,刚好还有一辆。

  “本来我没看上这一辆,但销售员一直劝我就买这辆,还说这辆有3000元的节能惠民补贴,其他车没有。”刘先生说,他最后同意了,并交了77800元钱。

  车商辩解

  不存在维修记录

  只是正常维护

  青羊法院受理后,该案曾公开开庭审理。在法庭上,刘先生展示了购车的转账记录、查到的维修记录,以及事发后他与4S店工作人员的通话录音,以此证明4S店存在消费欺诈行为。

  查询到的维修记录。

  西物汽车公司辩称,所售车辆经过合格检查,汽车也是新车上户,不存在维修记录,只是正常维护,被告没有欺诈行为。此外,4S店的代理人还说,车辆是在合肥生产,运到成都销售,又不是加起保鲜膜运输的,因此,可能会出现不完美的地方,但这并不能说明这就不是辆新车,“所谓新车,是指没有销售给其他人的。”

  经法院审理查明,涉案车辆于2012年10月9日报修,客户名称为成都西物精锐汽车有限公司,维修措施为右前保险杠做漆。

  法院判决

  销售方存在欺诈行为

  退还购车款3倍赔偿2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交付的应当是无瑕疵的新车,但该车辆在刘先生接收前已进行过补漆维修,该车存在瑕疵。尽管被告提供的交车单等证据证明该车的质量合格,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就车辆的瑕疵向刘先生进行过告知。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告在售车时隐瞒了车辆所存在的瑕疵,其行为属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员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因此,青羊法院判决撤销原告刘先生与被告成都西物精锐汽车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书》;被告在期限内返还购车款66876元及车辆配饰价款7924元,并赔偿刘先生购车款金额三倍共计200628元;同时,原告刘先生于期限内退还涉案车辆。

 

关键词:

分享到:
打印 收藏本页
责任编辑:张超

相关新闻

主管单位:中共张家口市委政法委员会
备案序号:冀ICP备17035278号-1    技术支持:长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