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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义县检察院:依托派驻公安检察室成功监督立案一起入户盗窃案

来源: 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 2018-01-31 15:2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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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家口长安网讯(市检察院长安通讯员贾晓燕):尚义县检察院派驻公安机关检察室工作人员在查阅公安机关一本行政案件卷宗时发现,本案当事人赵某某“于晚上21时左右溜达至市场巷几间平房处,砸烂门玻璃进入房间偷了一张一百元人民币样币和一把扇子(价值200多元)”。该院认为赵某某的行为属于入户盗窃,但公安机关却未立案,遂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回复理由:一是赵某某实施盗窃的场所无人居住,二是数额较小,不构成犯罪。

  该院承办人通过核实相关证据,认为盗窃无人居住的户,也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理由如下:一是“户”是指具有封闭性、生活性和排他性的居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可见,居所只要具备这两个方面的特征就可以成为刑法意义上的“户”,倘若未经主人许可,非法进入实施盗窃行为,就可以认定为“入户盗窃”,而不问盗窃行为实施时“户”内是否长期或短期有无人居住。二是对无人居住住所实施盗窃虽然一般不会对公民的身体健康权造成潜在危险,但往往容易导致对公民隐私权和住宅权的侵犯。而住宅不受侵犯是人身权的组成部分,因此对无人居住住所实施盗窃同样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三是无人居住住所更需要法律的特殊保护。安居才能乐业,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的加大,特别是在农村,关闭家门、举家外出务工的现象逐年增多,一些盗窃犯罪分子乘虚而入,将犯罪目标指向这些暂时无人居住的住所,以逃避法律的打击。其行为极大地侵犯了这些外出务工人员的财产、人身权利,影响了农村稳定和社会发展。对这类盗窃行为认定为入户盗窃,予以严厉打击,可以更加有效地发挥刑法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作用。

  因此,尚义院认为赵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经向市院汇报请示,该院向公安机关下达了《通知立案书》,公安机关随即对本案立案侦查。

关键词:尚义 检察院 监督 立案 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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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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