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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终身监禁制度初探

来源: 宣化区长安网 2017-12-20 10: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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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增设了“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的规定。终身监禁并非一种新的刑种,而是一种特殊的刑罚执行方式。对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即使适用终身监禁亦可监外执行。终身监禁应当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裁定减为无期徒刑的时候一并作出。

  【关键词】终身监禁;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

  【内容摘要】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增设了“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的规定。终身监禁并非一种新的刑种,而是一种特殊的刑罚执行方式。对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即使适用终身监禁亦可监外执行。终身监禁应当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裁定减为无期徒刑的时候一并作出。

  【关键词】终身监禁;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

  【内容摘要】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增设了“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的规定。终身监禁并非一种新的刑种,而是一种特殊的刑罚执行方式。对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即使适用终身监禁亦可监外执行。终身监禁应当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裁定减为无期徒刑的时候一并作出。

  【关键词】终身监禁;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

  【内容摘要】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增设了“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的规定。终身监禁并非一种新的刑种,而是一种特殊的刑罚执行方式。对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即使适用终身监禁亦可监外执行。终身监禁应当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裁定减为无期徒刑的时候一并作出。

  【关键词】终身监禁;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

  【内容摘要】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增设了“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的规定。终身监禁并非一种新的刑种,而是一种特殊的刑罚执行方式。对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即使适用终身监禁亦可监外执行。终身监禁应当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裁定减为无期徒刑的时候一并作出。

  【关键词】终身监禁;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该修正案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增设了“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的规定。终身监禁制度在我国首次被写入刑法典,这也标志着终身监禁制度实现了从理论到立法的“惊人的一跃”。

  终身监禁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立法中,绝对的终身监禁主要适用于谋杀罪及犯罪情节与谋杀罪类似程度的其它犯罪中。[1]这与我国的终身监禁仅适用于最为严重的贪污受贿罪显然不同。基于刑事司法现实,或许可以这样认为,在立法没有废除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刑事司法事实上已经多年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背景下,终身监禁作为法定的特殊刑罚措施,兼顾着废除死刑的替代措施和限制死刑的替代措施的双重功能。[2]目前我国尚未在个案裁判中适用终身监禁,实践中尚未暴露出突出问题,学者们对终身监禁制度的研究还不深入,有鉴于此,本文仅对我国终身监禁制度进行初探,希冀有助于人们对其理解与适用。

  一、我国终身监禁的法律性质

  学者们关于我国终身监禁的法律性质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终身监禁是一个新的刑罚种类。二是终身监禁是一种行刑制度。[3]笔者认为,我国刑法意义上的终身监禁并非一种新的刑种,而是一种特殊刑罚执行制度。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主刑的种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根据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附加刑的种类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在我国刑法总则未修改的情况下,我国的主刑和附加刑均没有终身监禁。由此可见终身监禁并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种。

  其次,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正为“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根据本条规定可见,终身监禁是依附于死刑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的,没有死刑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的规定就没有终身监禁的适用。终身监禁之于死缓和无期徒刑,犹如毛之于皮。

  为此,黄京平教授指出,终身监禁是在我国刑法总则确定的既有刑罚体系和刑罚制度的基础上,充分调度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无期徒刑执行制度的实有功能,仅适用于特定贪污受贿犯罪的刑罚裁量和刑罚执行特殊措施。并且认为终身监禁是中间刑罚,所谓中间刑罚就是在同一种刑罚中因执行方式不同而形成的、介于最重刑罚执行方法与最轻刑罚执行方法之间的、严厉程度居中的刑罚执行方法或特殊刑罚措施。[4]笔者赞同这一关观点,对终身监禁制度的研究须建立在此基础之上。

  二、对终身监禁者是否能适用监外执行

  有学者认为,对终身监禁者,不得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监外执行的规定,因为刑事诉讼法未在监外执行的条款中规定监外执行。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首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可见,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在被判处无期徒刑时,可以监外执行。例如,对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而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妇女,人民法院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倘若该罪犯在执行终身监禁期间该妇女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虽然这种可能性微乎其微),那么按照法律规范而不是现象解释法律,并且基于上诉关于终身监禁的法律性质,在逻辑上对执行无期徒刑期间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妇女就可以监外执行。

  其次,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正为“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该条规定仅规定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但是并未限制监外执行。对公民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对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对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终身监禁者监外执行符合法治原则。

  三、对修正案中“决定”一词的理解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规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有学者对其中的终身监禁适用方法存有疑虑,认为终身监禁的适用方法用的是“决定”二字,而并不是“判决”或者“裁定”,这让任何一个读到该条文的人都会产生诸多疑虑。所以,目前从终身监禁的法律条文表述来看,不难看出,法律条文的规定是存在问题的。[5]笔者认为这种疑虑是没必要的。因为在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中的“决定”并非刑事诉讼中法律文书的的种类,而是赋予人民法院终身监禁裁量权的一种表述方式。原因在于,我国刑法总则中多处用到“决定”一词,我们应当按照体系解释的方法对“决定”一词作出合理的解释。例如,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众所周知,对罚金刑的适用,肯定适用判决书这一法律文书,而不会使用裁定或者决定文书。再如,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估计没有人去想,对犯罪分子进行假释时使用决定法律文书。所以,笔者赞同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在对刑法条文进行解释时应避免矛盾与保持协调,而不是未对刑法解释作出努力便批评刑法条文。

  四、关于终身监禁作出的时间

  根据“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之规定,终身监禁应当于什么时间作出,是在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同时作出,还是在死刑缓刑执行两年期满后裁定减为无期徒刑时同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笔者认为,应当在死刑缓刑执行两年期满后裁定减为无期徒刑时同时作出。

  我国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根据此规定可知,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有两种可能的命运。如果在死刑唤醒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始得适用终身监禁。如果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应当执行死刑,那么终身监禁便无用武之地可言。倘若在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那么就会导致出现矛盾现象。

关键词:监禁 终身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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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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