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张家口长安网 >> 评论

司法体制改革下的基层检察机关队伍建设

来源: 沽源县长安网 2017-11-14 14:46:28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国家机关,其主要职能是追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和实施法律监督。而基层检察机关则承载着检察机关的绝大多数业务,作为检察金字塔的基石,对我国整个检察机关的队伍建设,有着重要作用。在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基层检察机关建设势必会出现新变化,遇到新情况和新挑战,其自身存在的的各种问题和不足将会日益凸显,在这种形势下如何加强队伍建设迎接挑战,提升队伍素质,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过硬,作风过硬,自身过硬的检察队伍,成为摆在每一名检察人面前一个值得深思的课题。现结合我院检察队伍建设实际,对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如何加强基层院检察队伍建设做一探讨。

  一、司法体制改革中基层检察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司改配套编制缺乏。我院入额检察官只有17人,包括检察长和2名副检察长,14名检察官平均到8个办案部门,每个部门不到两人,案多人少的问题非常突出。监察体制改革要求,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反贪部门和反渎部门的职能和人员将转隶到各级监察委。根据一些试点地区的经验看,采取的是“编随事走”的方式,这就意味着检察机关的编制数会随之缩减。我院反贪、反渎、预防三个部门共15人,其中中央政法编制10人,如果届时全部转隶,我院将缩减10个编制数,这对今后驻派出所检察官的设立,民事、行政检察权的加强,各项检察工作的开展产生严重的影响。

  (二)专业人才短缺。我院检察队伍的文化、专业结构同检察官法的要求存在明显差距,全院58人中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只有24人,占全体干警的41.4%,其中全日制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18人,占全体干警的31%;全院经省院审核且具有法律资格人数30人,占全院人数51.7%,个别干警业务素质不高,办案经验不足,独立办案能力不强,每逢重大疑难案件或某项专项工作时,可供选择的人员大多是捉襟见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出于业务需要,我院以前只注重法律人才的引进及培养,忽视了计算机、司法会计等专业技术人才的引进及培养,检察队伍骨干人才层次单一;二是在现有的检察官当中,缺乏侦查能手和优秀公诉人,侦查部门和刑检部门的干警基本能够适应日常工作的需要,但遇到大要案、棘手案时就显得力不从心。

  (三)司法改革转型引起检察队伍思想波动。根据改革要求,对检察队伍实行分类管理,分为检察官、辅助人员、行政人员三类,而且在工资待遇上有较大差别,入额检察官工资待遇有大幅提高,具有检察官资格但未入额的干警工资待遇偏低,工作积极性受到影响。而且,我院人员编制除了中央政法编制外,还有地方行政编制、地方事业编制和工勤编制人员共23人,这些没有经过省院审核的干警思想情绪波动,对改革预期出现恐慌、观望、自卑等消极心理。

  二、基层检察队伍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一)基层检察机关案件基数庞大。基层检察机关案件量大,长期面临案多人少的局面,办案压力大。尽管检察院全体干警都积极做好各项检察工作,但一些检察官仍要靠牺牲休假等方式连轴转来应对海量案件。而如果检察官员额进一步减少,显然办案压力将进一步加剧。同时,改革后,很多年轻检察人员短期内无法进入检察官序列,易导致断层。

  (二)对人才资源引进和培养的重视程度不够,待遇缺乏吸引力。一是对人才资源的认识重视程度不够。对“人才是第一资源”的意识不强,未能充分认识到专业检察人才的重要性、必要性,没有真正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到专业人才在基层检察事业发展改革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和决定性的作用,没有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引进人才,在实施人才强检战略中处于被动地位。二是知识结构单一。目前,基层院干警大都只对自己业务范围内经常遇到的刑法、刑诉法熟悉,对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知识产权法、金融法等领域比较陌生。还有一些干警只是本着“用什么学什么”的态度去学习,而且每天不能抽时间博览群书,知识结构单一,综合素质不高,不能做到对各项检察业务工作都十分精通,与一个真正的法律人的要求还相去甚远。三是政治待遇、经济条件对人才缺乏吸引力。基层检察机关与发达地区检察院相比工资水平低、职级待遇差,特别是受有关比例的限制,大部分干警的职级待遇长期得不到解决,导致基层优秀检察人员流向经济条件好、发展空间更为广阔的地区和部门,具有较高素养技能的法律专业人才、专家型、复合型人才在报考时也会选择先进发达地区。

  (三)对改革政策及精神认识不足。部分干警对中央的改革精神一知半解,对“改什么”,“怎么改”等具体问题认识模糊,害怕改变现状,产生恐慌心理。部分干警对司法改革抱有一种事不关己的旁观者心态,从而冷眼旁观,缺乏大局意识。部分干警担心自身能力不足,不能适应司法改革对检察官的能力需求,产生自我怀疑的消极心态。

  三、司法改革背景下提升基层检察队伍素质的建议

  (一)维持检察机关编制现状。监察体制改革将导致检察职权的调整和重新配置,除了传统的各项诉讼监督职能外,检察机关还应当大力开展新增加的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工作。这些工作都能够很好地体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属性,是检察业务新的“增长点”。所以,维持检察机关编制现状,不断加强队伍建设,才能为检察权的顺利运行提供坚强保障。

  (二)不拘一格引进人才并加强培训。一是打破陈规,唯才是举,只要适合检察工作需要,对检察事业发展有利的可塑之才都要大胆吸收引进,充实完善人才队伍。比如说在基层院工作多年,且已经通过司法考试的地方行政、事业人员,不必非得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才行。二是要把从严治检与从优待检相结合,把增强队伍的凝聚力与关心干警的生活紧密联系起来,落实好各项从优待警的政策,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广大检察人员的切身利益。加强检察机关检务保障建设,积极改善广大检察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改善机关食堂条件,为干警提供良好生活和精神文化生活环境;积极帮助干警解决生病住院、家属就业、子女升学等困难,解除干警工作和生活上的后顾之忧。要联系组织部门,破格解决有关干警的职级待遇问题,使他们心情舒畅的投身检察工作。加快推进基层检察机关人、财、物实现省直管,在经费支出方面向基层检察机关倾斜,充分调动基层检察机关干警的执法办案积极性。三是提升检察人员业务素能。建议紧密结合检察实际,组织开展反贪、渎检、公诉、侦查监督、民行检察、监所检察、控申检察、预防职务犯罪等各项专业业务培训。同时,应根据检察业务发展需要,开展新法律、新司法解释以及经济、科技等综合知识专题培训和学习。具体措施: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可整合资源,借助外力,可以是组织检察官到本地域其他院挂职锻炼,为挂职人员提供应用法律技能的机会,达到锻炼法律技能、提升法律职业道德和法律服务社会的多项丰收,也可以是联手与省内外高校或科研机构签订建立“委培”或“定点学习考察”的教育培训基地的协议,选派优秀检察官通过有组织的“走出去”,参与培训锻炼,起到开阔眼界、转变观念、借鉴经验、加强交流的作用。

  (三)解决干警在司法体制改革中的思想状况。一是做好交心谈心。以干警作为各项管理工作的中心,强化谈心交流工作,及时掌握干警思想动态,加强心理疏导。利用微信平台和各种会议,把中央关于司法改革的决策部署对全体干警进行普遍性的宣传、动员、教育,使其了解改革的重要性和形势,提高觉悟,激发参与改革的热情。教育引导干警强化大局意识,服从改革需要,正确对待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带来的收入待遇差距,自觉服从组织安排。二是做好重点疏导。对不同年龄、不同岗位的干警,开展“定制式”教育。针对综合部门人员对个人事业发展方向的担心,在不同场合“吹风通气”,为干警阐明综合行政工作对检察机关发展的重要意义,打消综合部门人员的顾虑;针对年轻干警普遍存在的未来职业规划模糊的问题,组织召开青年干警座谈会,要求年轻干警在司法改革大潮中,保持工作学习的热情以及踏实平和的心态,努力实现检察事业与个人价值的协调发展。

  基层检察机关处于检察工作的第一线,与人民群众接触广泛,联系也最密切。基层检察机关作为检察系统的基石,工作规范不规范、基层检察干警接受监督的意识强不强,关系到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关系到司法体制改革的稳固程度。基层检察机关一定要立足基层实际,抢抓发展机遇,扎实推进各项检察工作,全力推动基层院建设迈上新台阶。

  (沽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宏宇)

关键词:

分享到:
打印 收藏本页
责任编辑:孙波

相关新闻

主管单位:中共张家口市委政法委员会
备案序号:冀ICP备17035278号-1    技术支持:长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