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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抗诉意见获法院改判

来源: 康保县长安网 2017-10-30 21: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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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市院公诉一处在支持基层院抗诉时,全面审查案件,提出新的支持抗诉意见并获得法院支持。2015年初,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康保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同年6月,康保县法院判决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生效后,康保县检察院审查认为,一审判决量刑畸轻,适用法律错误,并提出抗诉。后因康保县法院及时更正,导致原抗诉理由不成立。市院公诉一处在支持抗诉时,全面审查了案件和抗诉理由、依据后,又提出新的抗诉意见,以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的四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支持抗诉。同年9月6日,市中级法院采纳市检察院提出的新的抗诉意见,裁定撤销原审判,发回重审。

关键词:抗诉 支持 某某 的 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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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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