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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保县院:监督污染环境案获判

来源: 康保县长安网 2017-10-30 21: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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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0月29日,康保县人民法院判被告人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5月初,康保县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李某个人投资的蓄电池厂3号车间非法从排污口排放废水,经鉴定:所排废水中铅的含量超出国家标准11倍以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李某的行为已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的条件要求,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于是,康保县院于2015年5月13日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但公安机关认为嫌疑人尚未找到,对是否涉嫌犯罪把握不准,没有立为刑事案件。康保县院经审查后认为,康保县公安局的《不立案理由说明书》阐述的不立案理由不成立,遂于当日向康保县公安局发出《通知立案书》。康保县公安局于2015年5月13日对李某涉嫌污染环境案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由康保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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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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