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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经开区法院:精神分裂患者实施盗窃行为 法院判其承担刑事责任

来源: 经开区长安网 2017-09-27 16: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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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家口长安网讯(经开长安通讯员):9月18日,张家口经开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入户盗窃案。被告人姚某为精神分裂患者,因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故法院判处其承担刑事责任。

  2016年5月19日上午被告人姚某在某小区单元楼2楼楼道通过应急照明灯的插口给手机充电时,看到楼道消防栓箱子上有把钥匙,抱着试试看的想法,姚某拿钥匙开了开203房间的门,没想到真的打开了房门。后姚某担心屋内有人,多次反复敲门试探,在确认无人应答后才进入房间。走进后,姚某发现卧室内床上和书桌上各放着一台笔记本电脑,认为将笔记本电脑卖出后能换些钱,遂立即将放在书桌上的笔记本电脑裹入怀中带走。为了将笔记本电脑卖出,姚某在市区一家游戏厅门口徘徊许久,始终未能将赃物出售,于是在天黑后将电脑藏到了其居住的某小区。

  5月19日中午被害人王某回家后发现家中电脑丢失,到物业查看监控后,立即报了警。2016年6月1日被告人姚某在其家人的陪同下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并主动退还赃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姚某虽为精神分裂患者,但从其试探、非法进入房间、销赃等系列行为可见其并未丧失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应当认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考虑到其特殊的精神状况以及主动投案自首、主动退还赃物的情节,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姚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关键词:经开 法院 精神 分裂 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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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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