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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国的“花朵”需共同浇灌

来源: 下花园区长安网 2017-09-05 14:5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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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家口长安网讯(下花园长安通讯员):近日下花园法院不公开审理了一起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庭审过程中,面对公诉机关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条、法官深入人心的法庭教育、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推心置腹的说教,四未成年被告人对在下花园区多个小区、多次实施盗窃摩托车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表示将以此次自己触犯法律的行为引以为戒,在以后的生活中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四未成年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他们将会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庭审虽已结束,但近几年未成年人犯罪时有发生,甚至蔓延到校园里,导致经常发生校园欺凌等暴力案件,这样的社会现实引人深思。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尚不成熟,正处于生长发育时期,往往未能形成正确的思想理念,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的共同引导。

  从大量的案件中,我们不难发现,这些走上犯罪道路的少年,大都是他们的父母,有的整天为生活奔波,有的还没找到合适的工作,根本没时间来管教孩子。于是,这些少年便成了断了线的“风筝”。即便管教,一些家长的方式方法,或轻描淡写,或简单粗暴,缺乏行之有效的教育手段,导致孩子与父母间的感情破裂,距离越来越远。这些少年,正处于生长发育和世界观、人生观形成的阶段,思想认识渐趋成熟,敏感好奇,喜欢模仿,涉世不深,容易冲动,缺乏理智,自我约束能力不强,法治观念淡薄,辨别是非的能力也相当差。一旦受到来自外界不良思想、文化的影响,很容易沉迷于暴力、色情,盲目冲动、不计后果,以致走上犯罪道路。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作出了“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的规定,此外还与《刑法》相一致的作出了“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我国的法律从宽处罚未成年人犯罪,对之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是从未成年人特殊的心理和生理特点出发的,旨在在一系列司法活动中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社会现实中,我们更需要的是从根源上预防、杜绝未成年人的犯罪活动。

  首先,家长要正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常言道:“子不教父之过”。工作忙不是放松对孩子教育的理由,放任孩子的行为,是家长的失职。对未成年子女的引导教育,是我国婚姻法赋予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可偏废。作为父母除了忙于生计外,更重要的一项工作是配合好学校的品德教育、法律教育,平常多与孩子沟通交流,以身作则,引导其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

  其次,教育机构应当加强道德教育、法治教育,肩负起社会责任。学校,作为正规的教育机构,不仅仅是赋有传授专业知识的责任,更有进行道德教育、法律知识教育的责任。师者,“解惑答疑”,“传术问道”也。这里的问道,就是做人的道理,就是“公序良俗”。

  最后,司法机关需加强法治宣传、法治教育。未成年人犯罪,有其自身的原因,也有家庭、学校的责任,司法机关要积极走入社区、进入学校,对未成年人进行法治宣传、加强法治教育,让其从小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关键词:下花园 法院 教育 未成年 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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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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