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长安网讯(市检察院长安通讯员李东升):近日,张家口市检察院对一起原审判决在对被告人史某判处缓刑时未同时宣告禁止令的案件,向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意见被采纳,法院遂判决禁止史某在缓刑期间从事药品销售工作。 据悉,自2013年冬季开始至2016年7月案发,原审被告人史某从他人处购进未注明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在其经营的药店内销售。案发后,其所属辖区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史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一审判决后,当地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史某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在审阅基层检察院报送的备案审查材料时,张家口市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官发现了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判决适用缓刑的销售假药犯罪分子,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该案原审判决在对被告人史某判处缓刑时未同时宣告禁止令,显系适用法律错误。 办案检察官将发现的情况层报给主管检察长,张家口市检察院领导批示“此案涉及民生领域,应精准适用法律,按审判监督程序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就此,张家口市检察院公诉一处高度重视,处长直接参加庭审履行检察监督职责。在法庭讯问时,史某当庭供述了其缓刑期间继续经营药店销售药品的事实。(来源:河北法制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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