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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做好监管场所安全防范检察监督工作

来源: 中国长安网 2017-02-28 12:5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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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地区监管场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时有发生,如“躲猫猫”事件经媒体披露后,在社会各界引起强烈反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极大地损害了公安、检察机关的社会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坚决遏制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的现象,保障监管场所的安全与稳定,已成为当前监管机关和监管检察监督机关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笔者从驻所检察工作实践看,抓监管场所的安全和稳定必须坚持监管与监管检察监督并举,形成整体合力,确保刑罚执行的严肃性。   一、抓监管场所的安全和稳定,必须强化监管队伍建设 要保证监管场所的安全和稳定,最重要的是监管执法要规范化、科学化,监管责任要落实到位,而这一切都与每一个监管干警的政治觉悟和个人素质紧密相关,因此,必须抓好监管队伍建设。在监管工作中,干具体工作的每一个监管民警是决定性的因素,他们始终处于主导地位。监管的一切工作离不开民警,各项具体的执法和管理活动都需要民警去实施,在押人员的生活和劳动需要民警去安排组织,防范控制措施需要民警去落实,罪犯的思想问题需要民警去了解和解决。同时民警的每一项执法行为都要接受驻所检察干警的监督,因此,要抓好监管安全,关键在于监管干警和驻所检察干警队伍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在于干警的工作责任心。只有从干警队伍建设抓起,才能抓住监管安全的根本。   二、抓监管场所的安全和稳定,必须抓监管场所的硬件设施建设 现实条件下,有的监管场所硬件设施完备,比如有的监管场所安装的监控设施科技水平高,带有自动锁定监控控制,即在正常情况下,监控设备按照提前设定的程序进行监控,一旦在监控时发生肢体动作过大、速度过快或者声音过大等异常情况,监控设备会自动锁定该画面的情况并自动报警,在这样的情况下,险情会在第一时间被发现,使监管场所发生任何事情都能够得到及时处理。而有的监管场所硬件设施相对比较简陋(主要是看守所)现在对不遵守监规的在押人员的处罚仅仅是带手铐,没有禁闭室等其他合法的惩罚方法,由于惩罚的力度不够严厉,致使在押人员冲突不断,造成监管场所秩序不稳定;有的监管场所虽然有监控设备,但监控设备老化,图像不清楚,甚至有短路的情况,致使在监室内发生的情况不能及时得到发现;还有的看守所没有放风场所,致使在押人员情绪抑郁,容易发生暴力冲突和自杀事件,这些都极大地影响了监管场所的安全和稳定。因此,抓监管场的安全,必须不断提高监管场所的物防、技防水平,必须不断完善监区、监室和监控、警戒设施的配套工程建设,走科技强警之路,通过不断改进物防、技防条件,使监管干警的“手”更长,“耳朵”更灵,“眼睛”看得更远,普遍提高综合防控能力。同时驻所检察部门在日常巡视过程中,对发现的硬件设施不完善的问题要及时以检察建议等形式提出,抓好督促落实。   三、抓监管场所的安全和稳定,必须坚持公正文明执法 公正、文明执法是监管场所安全和稳定的生命线。所有在押人员都是一个弱势群体,由于被剥夺了人身自由,处在高墙电网之下,对他们来说更需要公正、理解和尊重。如果在监管执法中不能做到公正文明,处理问题不能实事求是,“一碗水端平”,甚至徇私枉法,就有可能引起在押人员思想情绪的波动,甚至产生怨恨心里,导致矛盾激化,严重影响监管场所的安全和稳定。所以监管干警和驻所检察干警必须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结合当前开展的各项主题实践教育活动,加强自身修养,用公正、廉洁、文明的执法行为去监管、去监督,切实维护好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抓监管场所的安全和稳定,必须做好在押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 要保障监管场所的安全和稳定,全面提高监所的管理教育水平,不断提高在押人员的教育转化质量是关键。几乎所有的在押人员经过一定的刑罚后都会被释放出狱,重新返回社会。监禁等于是国家利用这个场所,去帮助在押人员改变原有的价值观、人生观和行为方式,克服反常的道德性格和反社会的心理定势。我们的一切努力都应当是朝着使罪犯重返社会的方向,而不应当是把罪犯驱逐出社会生活。 从监管工作目标来说,只有标本兼治,才能彻底改造在押人员。因此,对被监管人员的改造,最重要、最根本的做法是促使在押人员自身的改变。人的态度决定一切,针对在押人员思想实际做好教育转化工作是监管工作的首要任务,是做好其他形式的管理、教育工作的前提和保证,也是提高改造质量的一个最重要的内容和最起码、最基本的要求。如果一个人的思想问题没有解决,对立情绪没有消除,那么其他形式的教育、其他的改造手段也难以奏效,甚至无法进行。因此,对在押人员的监管,是要抱着治病救人的态度,既要严格要求他们遵守监规,又要维护他们正当的合法权益。监管措施一定要深入实地,做到有效监督,不能流于形式。只有在执法中真正做到维护公平和正义,才能赢得在押人员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和依靠。 做好针对性的教育转化工作,化解危险因素,对于安全防范来说成本最小,但却最最重要,须臾不可离开。如果不注意了解、掌握他们的的思想状况,及时做好教育转化工作,监所的安全稳定也不可能从根本上得到保证。 加强对在押人员的教育管理是所有监管场所的中心工作和最终目标,教育的目的主要是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提高道德修养和心里素质,增强法律意识,帮助他们增强明辨是非的能力,转变他们好逸恶劳的思想,平和的对待自身的处境及周围的人和事,防止在监内和社会上再发生违法或不良事件,在思想上帮助在押人员更好渡过羁押期和服刑期,为将来的释放回归社会做好准备,特别是给他们提供发现自身价值的机会,以帮助他们改善自己的境况,同时引导在押人员正确对待自己、他人和社会,正确面对罪行,消除对抗监管、对抗社会的心理,自觉接受改造,以使他们不仅能够很好的适应监管环境和生活,而且在释放后能够更加信任司法机关和法律的公平、正义,增强适应社会的能力,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五、抓监管场所的安全和稳定,必须加强驻所检察监督力度 要保证监管场所的安全和稳定,更重要的是监管执法要实行严格监督,进一步加大驻所检察的监督力度,要建立起一套打防结合,以预防为主的监督制约机制,关键在于强化监督。监所检察部门负有对刑事判决、裁定的监管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重要职能,负有直接立案侦查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职责。 事实表明,被监管人非正常死亡,基本上都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监管民警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失职渎职问题。为了杜绝“躲猫猫”事件的重演,一定要切实促进监管执法规范化,对监管干警放任甚至放纵“牢头狱霸”的执法不作为行为要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实际上,只要存在“牢头狱霸”现象,往往就表明在监管执法中存在失职渎职、执法不作为等问题,“牢头狱霸”往往与看守所干警的纵容、指使分不开,与“以犯人制犯人”之类陋习有关。 实践证明,查办监管场所的职务犯罪案件,是预防监管场所职务犯罪强有力的监督手段,效果极佳。其意义有三点:其一、通过查办案件,可以促使监管机关的上级机关对下属监管单位加强管理、教育和调整;其二、通过查办案件对其他监管工作人员是一个直接的警示,增强他们的责任感,牢记职责,不触法律这根高压线;其三、通过查办案件,可以得到在押人员的信任,使他们相信法律的公正、公平,有利于他们认罪伏法,一个人只有发自内心地尊重法律,才能自觉遵守和服从法律,信服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关键词:检查 安全 监督 监管 场所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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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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