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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打击校园侵权 司法机关为未成年人撑起保护伞

来源: 法制网 2017-01-19 10: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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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末,最高检发布了防治中小学欺凌和暴力十大典型案例,再次将预防和减少校园凌暴,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话题拉入公众视野,引发社会高度关注。据了解,校园欺凌和暴力作案动机的简单性和突发性明显,因碰撞、口角、玩笑,甚至眼神、微小日常摩擦事件引起的暴力行为占绝大多数,同时,拉帮结派,恃强凌弱现象较为突出。

  此外,典型案例还强调,在惩罚施暴学生时还应辅以教育挽救,从而达到惩戒与教育的平衡,这也是办理校园凌暴案件的重要内容。今天,法制网小编聚焦系列选题第三弹:防范打击校园侵权司法机关为未成年人撑起保护伞,继续跟大伙聊聊司法机关如何行使司法权,防范和打击校园凌暴。

  依法处罚施暴学生

  2016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的校园涉嫌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1881人,批准逮捕1114人,不批准逮捕759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3697人,起诉2337人,不起诉650人。

  建立专门办案机构

  2016年末,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时指出,在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案件中存在发现难、取证难和适用法律难的问题,同时,包括校园欺凌和暴力案件在内的未成年人案件有其特殊规律和要求,明显不同于成年人案件。目前,北京海淀、江苏淮安、广西钦州等地公安机关建立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机构,大大提高了办案的质量和效果。因此,从长远看,建立专门的办案机构很有必要。

  加强法治教育预防和减少校园凌暴

  1.开展“法治进校园”全国巡讲活动

  最高检、教育部于2016年6月联合部署开展为期三年的“法治进校园”全国巡讲活动。截至2016年11月,全国巡讲团已分赴14个省份,共开展巡讲97场次,覆盖63所学校和9万余名学生,发放宣传资料近8000多册。

  2.“护航少年”工程助力平安校园建设

  “护航少年”的提出源于2012年习近平总书记在革命老区阜平考察时的重要讲话:治贫先治愚,要把下一代的教育工作做好。

  据此,河北省阜平县检察院率先实施了“护航少年”工程,通过未成年人基本信息数字化管理平台,将全县未成年人尤其是在校学生,全部摸底统计、分类建档。根据摸底数据精准帮教,实现了“网格化全覆盖、精细化准帮教、动态化早管理”的未成年人保护长效机制,有效解决了未成年人司法、学校、社会保护的衔接问题。

  3.探索建立“亲职教育”长效机制

  上海市检察机关通过对近年来校园暴力、欺凌案件发案情况的分析,发现家庭教育的缺失、不当,是引发校园暴力、欺凌行为的重要原因。针对这一情况,上海检察机关以实施校园暴力、欺凌行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为对象,探索建立“亲职教育”长效机制。一是查找问题根源,制定教育方案。二是与司法措施衔接,规范制度运行。三是借力多方资源,提高教育成效。

  亲职教育长效机制,不仅提高了校园暴力、欺凌行为施害学生家长的监护意识和监护能力,也缓解了一些家庭中紧张的亲子关系,为涉罪学生创造了改过自新的良好环境。

  宽严相济教育挽救犯罪少年

  “双向保护”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当涉案双方均为未成年人时,要求司法机关既要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也要注重对被害人的全面保护。

  延伸阅读:

  根据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严重程度,可以分为违规、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

  学生校园欺凌行为可能涉嫌的罪名主要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等。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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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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