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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首2016系列·八:失信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联合惩戒的大格局已形成

来源: 中国新闻网 2017-01-11 10: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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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和信用惩戒合作,构建了让失信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联合惩戒的大格局。

  一是有利于破解执行难,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截止目前,共限制730多万人次购买机票、190多万人次购买火车票。限制失信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管6.7余万人。仅中国工商银行一家就拒绝失信人申请贷款、办理信用卡55万余笔,涉及资金65亿余元。这些措施的采取,产生了极大的威慑力,58余万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批长期难以执行的案件得以顺利执结。还有很多被执行人迫于联合惩戒制度的强大威慑力,提前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有效的缓解了执行难,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工作得到了党中央的高度重视,今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通过了《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9月14号,中办、国办正式印发文件,这是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联合信用惩戒的纲领性文件,也为我们联合信用惩戒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据,标志着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工作格局初步形成,必将进一步提升执行工作能力,有效破解执行难题。

  二是丰富了人民法院的执行手段,维护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被执行人的生活、经营状况不可能完全“绝缘”于社会。由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布和曝光,被执行人个人的行踪去向及其财产的暴露成为可能,有利于破解“人难找、财难查”的困难。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抗拒执行一直是执行工作中的“老大难”问题,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对此缺乏有效的打击手段,靠拘留、罚款,甚至刑事制裁有时难以起到实际效果,且这些强制措施都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和程序,适用范围有限,也不能过度适用。联合信用惩戒措施拓展了人民法院的执行手段,能有效精准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行为,有效提升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能力,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三是有利于防范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与人民银行征信、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共享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金融机构在进行信贷审核时,可以通过对失信当事人拒绝发放贷款等形式规避金融风险。很多市场主体在签订合同、进行交易时,均事先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进行查询,确认交易对象是否存在失信情形,将此作为是否与其交易的重要参照和考量,以此降低交易风险。

  四是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司法对社会有规范、指导、评价、引领作用。通过依法惩戒“老赖”,能够鼓励诚信、惩戒失信,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使符合社会诚信的行为受到保护,违背社会诚信的行为受到制裁,能不断强化民众的诚信意识,并将这种意识逐渐内化为民众的道德素养,塑造新的行为模式,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截止目前,据不完全统计,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4504人、基层人大代表1310人、政协委员513人、党代表187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中,因失信而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31人、撤职的25人、降级的23人、有关资格受到影响的383人,取消招录或晋升的89人,被罢免的基层代表、委员100人。对这些特殊主体的失信惩戒,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有效促进了政府诚信。

  此外,人民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信用惩戒工作也为我国其他领域的联合信用惩戒工作积累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有益经验,为整个国家、社会的诚信体系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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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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