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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 评估与化解工作规则(试行) (张家口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稳评组织 第一节 稳评管理主体 第二节 稳评责任主体 第三节 稳评受托工作主体 第四节 稳评专家工作主体 第三章 评估与化解内容 第四章 自稳评程序 第五章 他稳评程序 第六章 违纪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从源头上、初始期防范、化解社会矛盾,降低社会稳定风险,节约维稳成本,促使重大决策科学、民主、依法、公平、公正,保障重点工程项目顺利实施,促进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健康发展,根据党的十八大报告、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中共中央、国务院两办及有关部委、省的文件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社会稳定是指社会矛盾在对立和统一运动过程中呈现出的有序化、正常化的一种社会状态。社会不稳定则是指社会矛盾在对立和统一运动过程中,由于主导、调整、管理一方或被调整另一方的原因,致使矛盾激化而呈现出的无序化、非正常化的一种社会状态。社会稳定风险就是社会不稳定状态中存在着有可能发生、将要发生、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过去发生的社会无序化、非正常化的重大矛盾因素。 第三条 所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机关主体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的评估工作;二是指企业主体(也包含部分报批、实施项目的机关主体,下同)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的评估工作。后者为企业自我评估社会稳定风险,适用自稳评程序;前者为管理方评估社会稳定风险,适用他稳评程序。所称社会稳定风险化解,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重大决策制定者、决定者、实施者等机关主体,对已经评估出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调处化解的工作;二是企业主体对已经评估出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调处化解的工作。 第四条 所谓重大决策主要包括:一类是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其有关部门等机关主体,制定发布的、规范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的、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长远利益的决定或决议,按规定需经由政府常务会议或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二类是企业主体生产、经营、投资等重大决定,以及报批、实施的重点工程项目,并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同意、施工许可等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化解,简称重大决策稳评与化解,主要指两种情形:一是对正在制定、将要决定并实施的重大决策进行的稳评与化解工作,其对象是可能发生、将要发生、正在发生的社会稳定风险。二是对已经决定实施的重大决策进行的稳评与化解工作,其对象是已经发生、过去发生的社会稳定风险。 第六条 重大决策稳评与化解应当是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等机关主体、各村(居)委会等自治主体、各企业主体的基本职能。如何通过有效的稳评与化解程序,确保重大决策或项目依法、公平、公正和顺利实施,却是摆在各级各类主体面前的新课题,需要以执政为民的理念来创新体制、机制。 第七条 稳评与化解的任务,就是发现社会矛盾,找出风险事实,评定风险等级,评估风险分值,提出化解风险方案,要求责任主体解决矛盾、消除风险,使重大决策在低风险状态下运行,确保社会稳定和健康发展。 第八条 未经稳评与化解程序的重大决策,党委常委会或政府常务会议不予研究;未经稳评与化解为低风险的重点工程项目,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审批决定施工许可。 第九条 稳评不能止于发现风险事实、评估风险等级,而是要提出切实可行的化解方案或意见,协助责任主体化解矛盾、消除风险。评估出的中、高风险事实在未化解为低风险之前,不应当进入决策、审批和开工程序。 第十条 稳评与化解应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 (二)主管管理原则。 (三)自我评估原则。 (四)预防为主原则。 (五)民主集中原则。 (六)评估化解原则。 (七)引发问责原则。 (八)不稳评不决策、不批复、不开工原则。 (九)第三方受托参与稳评原则。 (十)稳评专家组评估与化解原则。 (十一)稳评二审原则。 (十二)有偿稳评原则。 第二章 稳评组织 第一节 稳评管理主体 第十一条 各机关主体的稳评与化解职能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党委、政府稳评与化解职能;二是党委、政府各工作部门的稳评与化解职能。由此,稳评管理主体也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党委、政府成立统一的稳评与化解事权管理主体——稳评与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二是党委、政府各工作部门成立稳评组,共同构成本行政区域稳评与化解管理体系。 第十二条 ***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化解工作领导小组,是代表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行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化解事权(简称稳评事权)的专门领导机构,负责制定(修订、解释)事关全市稳评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督导各县区、管理区、市高新区、市直管镇(以下简称各县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化解工作领导小组的稳评工作。 组长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维稳领导小组组长兼任;副组长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市委常委、秘书长,市政府主管副市长等领导同志兼任;成员为市委、市政府各直属部门、市直管镇的主要负责人。(张家口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机构,见附件1) 第十三条 ***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稳评办),负责制定(修订、解释)事关全市稳评工作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部门稳评组),共同完成全市范围内的重大决策或市及以上重点工程项目的稳评工作;指导、协调、督导、考核、奖惩各县区的稳评工作;稳评领导小组的其他日常稳评工作。 市稳评办主任由市维稳办主任(正处职级)兼任;副主任可以由市维稳办副主任(副处职级)兼任,市稳评办与市维稳办合署办公。在工作必须且条件具备时,可以提请单设市稳评办副主任(副处职级),增设稳评科和指导科及其稳评工作人员若干名。 第十四条 市直各成员单位应当成立部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化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分别由单位正职、副职、科室负责人组成,下设部门稳评领导小组专门办公室(简称部门稳评组),作为部门的日常稳评办事机构,并协同市稳评办,负责本部门制定、审批、报批的重大决策稳评与化解工作,且在市稳评办程序性初审意见之后,作出实体性终审意见。对外名称及公章:“***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化解工作领导小组某某部门稳评组”。 第十五条 市法制办稳评组,协同市稳评办,负责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稳评管理工作,在市稳评办程序性初审意见之后,作出实体性终审意见。对外名称与公章:“***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化解工作领导小组法制办稳评组”。 第十六条 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稳评组,协同市稳评办,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重点工程项目开工许可等重大决策的稳评管理工作,在市稳评办程序性初审意见之后,作出实体性终审意见。对外名称与公章:“***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化解工作领导小组住建局稳评组”。 第十七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稳评组,协同市稳评办,负责重点工程项目即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的稳评管理工作,在市稳评办程序性初审意见之后,作出实体性终审意见。对外名称与公章:“***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发改委稳评组”。 第十八条 各县区、各乡镇、各村居应当成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化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指挥、协调、督办管辖行政区域的稳评工作。下设办公室、部门稳评组,比照市级稳评工作职能、工作机制、工作流程。 第二节 稳评责任主体 第十九条 重大决策的制定、决定、实施等机关主体是稳评责任主体,负有稳评与化解社会稳定风险的职责。 第二十条 企业主体(包括公司、厂矿等各种经营性组织)是稳评责任主体。因其重大决策,既是企业内部决策,也是社会决策,故凡是企业作出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续建、新建、前期项目等重大决策,都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秩序,都必须进行稳评与化解。 第二十一条 各企业主体的稳评与化解职能,由企业专门成立的稳评与化解领导协调机构,即:企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化解工作领导小组企业稳评组统一行使。 第二十二条 各企业主体都应当成立稳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董事长或理事长兼任,下设企业稳评组,专门负责报批、建设、生产、经营、供销、投融资等重大决策的企业稳评与化解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企业主体可以聘请稳评顾问,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的稳评工作,提升稳评工作水平和质量,最大可能减少或消除社会稳定风险。下列人员可以受聘担任稳评顾问: (一)在稳评专家库中的律师等中介组织成员; (二)经稳评培训合格的律师、法律工作者、工程咨询机构专家、张家口村网为民调解人员等。 第二十四条 各级稳评管理主体要对辖区内企业主体稳评工作给予管理、指导、帮助、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村(居)委会等自治组织的稳评与化解职能,由其专门成立的稳评与化解领导协调机构,即:村(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村居稳评办)统一行使。 第二十六条 各级稳评办与各部门稳评组、各企业主体稳评组、各自治主体稳评办,织成一张覆盖全市机关、企业、村居的稳评网络,凝聚形成稳评与化解合力,共同完成从源头上、初始期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责和任务。 第三节 稳评受托工作主体 第二十七条 绝大多数社会稳定风险具有综合性、历史性、复杂性、突发性等特点。认识、发现、评估、化解社会稳定风险,是一件非常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多学科、跨学科、综合学科的知识,也需要长期从事社会矛盾调处化解工作经历和工作经验积累。 第二十八条 稳评与化解工作人员,属于社会工作人才。与各部门专业人才相比较,不仅要具备高素质的法律素养,而且还需要丰富的矛盾调处化解经验;不仅要具备流畅的语言表达能力,还需要具备较高的文字写作能力、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不仅具备发现问题的能力,而且还需要具备调查问题的能力,获取证据事实的能力,求证真相事实的能力,科学定性的能力,策略组合的能力,制定措施的能力和督促办理的能力,等等。 第二十九条 稳评与化解社会风险应当充分调动全社会各种力量来稳评与化解社会矛盾。唯其如此,才能够有效维稳社会稳定。 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法律服务所及其法律工作者,既是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也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基层组织,而且还是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的基层组织。律师及其法律工作者经常与矛盾双方主体打交道,运用法律知识、调查技能、调处化解技巧,依法化解或参与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可以说,律师及法律工作者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引入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法律事务所及其法律工作者,参与稳评与化解工作,不仅能弥补机关维稳主体的不足,而且还能极大提升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水平。 第三十条 经市稳评办资格认证,下列第三方组织,可以接受稳评责任主体委托,从事重大决策或项目的稳评与化解工作: (一)成为本市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事务所; (二)成为本市法律工作者协会会员的法律事务所; (三)张家口村网网络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为民调解版; (四)本市工程咨询机构(乙级以上); (五)其他经认证的本市第三方组织。 ***市稳评受托工作主体名单(见附件2)。 第三十一条 稳评责任主体与稳评受托工作主体,应当建立稳评委托、受托法律关系,签订稳评委托协议。采取协商收费机制。协商时,可以参照下列情形,综合商定: (一)基本依据为《河北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收费规定》中的协商议价收费。 (二)受托重大事项涉及范围。分为全市、县区、部门。 (三)投资规模。1千万元以下;1-5千万元;6-9千万元;1-5亿元;5亿元以上。 (四)征占土地面积。100亩以下;101-500亩;501-1000亩;1001-5000亩;5001-10000亩;10000亩以上。 (五)涉及村家、村居数量。10家庭以下;10-50家庭;51-100家庭;101-200家庭;200家庭以下。5村以下;5-10村;11-50村;51-100村;101-500村;500村以上。 (六)房屋拆迁面积。100平米以下;101-500平米;501-1000平米;1001-5000平米;5001-10000评米;10000平米以上。 (七)稳评调查工作量。10日以下;11-20日;21-30日;30日以上。 (八)风险事实评估与化解工作量。分为大、中、小三个档次。 (九)协助化解难易程度及其工作量。难易程度分为艰维、难、较难三个层次;其工作量分为大、中、小三个档次。 (十)提请聘用稳评专家数量。分为10-20人;9-5人;5人以下。 第四节 稳评专家工作主体 第三十二条 在各级各部门机关主体中,有相当一批具有专业知识且阅历丰富的部门专家,可以兼职从事稳评与化解工作。但是,这些专家囿于部门区隔限制,很难形成合力,很难共同作用于复杂的社会矛盾纠纷评估与化解。 第三十三条 建立市、县区、乡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库,可以把散落在各级各部门的专家集合起来,有助于化解重大社会矛盾,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十四条 重大决策或项目稳评采取专家集体稳评与化解制度。具体的重大决策或项目稳评专家组是各部门相关专家发挥稳评与化解风险事实的稳评组织。 第三十五条 稳评专家组成员的评估与化解意见,不仅为专家本人意见,而且代表所在部门意见。 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稳评办针对具体重大决策或项目,指派或邀请相关稳评专家组成稳评专家组。各位稳评专家各自发表关于风险等级、风险分值、化解方案的专家意见,最后集合形成稳评专家组的稳评与化解意见。 第三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具有稳评专家申报资格: (一)在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五年以上; (二)具有丰富的部门工作经验; (三)在行业内属于权威人士; (四)对社会不稳定及其社会稳定风险有强烈的认知; (五)具有奉献精神,愿意为稳评与化解工作尽力。 第三十八条 稳评专家需要经过下列认证程序: (一)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推荐、选拔符合稳评专家申报资格的在职、离岗人员。 基层乡镇、村居稳评专家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二)各级稳评办对部门推荐、选拔的稳评专家进行初步审核,确定初步审核名单,报稳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稳评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稳评专家资格审查委员会,对稳评办呈报的初审名单进行审核,最终确定稳评专家库成员名单; (四)市稳评专家资格审查委员会由市稳评办牵头,组织市委政法委、市维稳办、市信访局、市法制办、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以及市律师协会会长、张家口村网理事长等社会组织人员组成; (五)稳评专家资格审查委员会每两年召开一次; (六)由于工作需要新增专家的,经部门推荐和市稳评办初审后,可以履行稳评职责,待下一次专家资格审查委员会确认。 张家口市稳评与化解专家库名单(见附件3)。 第三十九条 稳评专家组专家的工作职责,主要有“评”、“估”、“化”、“解”四个方面。 第四十条 稳评专家组成员接到稳评办或稳评受托工作主体代稳评办的邀请通知后,应当参加重大决策或项目稳评组的稳评与化解工作。 第四十一条 稳评专家组成员履行稳评与化解职责,可以领取与其评估与化解责任相匹配的适当工作补助。该项费用由稳评受托工作主体支付,可计入工作成本。 第三章 评估与化解内容 第四十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决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本规则。 (一)城镇建设领域 1、可能在较大范围或较长时间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有关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及城乡发展等重点事项; 2、区划调整、旧城改造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土地征用、规划变更、拆迁补偿、居民安置等事项。 (二)企事业改革改制领域 3、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改制重组,涉及国有产权转让及职工分流、安置、内欠偿还等事项; 4、国有企业关闭或破产中的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社会保障; 5、机关和事业单位改革方案、程序及改革中的职工分流安置、资产处置、职工待遇调整等。 (三)公共服务与管理领域 6、增加居民、企业负担的城市公用事业价格和收费标准的调整; 7、流动人口、特殊人群服务与管理政策的重大调整; 8、生产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物业服务等重大管理事项; 9、涉及人数多且人员集中的文化、体育、商贸等活动。 (四)涉农领域 10、涉及农村土地、林地经营权转让; 11、项目建设和村镇规划中的农民土地征用、补偿及人员安置; 12、合作医疗、计划生育、农业生产用水等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事项。 (五)社会保障领域 13、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调整; 14、教育、卫生、养老、就业等社会事业政策的重大调整; 15、收入分配和劳动就业政策的重大调整; 16、住房保障政策的重大调整。 (六)宗教领域 17、依法向民族宗教部门申请的大型宗教活动。 (七)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施工,需要审批(核准、备案)、施工许可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即重点工程项目(简称“项目”,下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本办法。 (一)新增建设用地的; (二)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 (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四)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中发生过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 (五)在项目规划、环评阶段发生社会不稳定问题且尚未化解的; (六)在居民密集区建设且对周边群众生产、生活具有一定影响的; (七)涉及重大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开发的; (八)国家要求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的; (九)经项目单位预研判断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问题的; (十)其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项目。 第四十四条 重大决策一般涉及社会的家庭主体、企业主体、甚至是机关主体原有权利秩序的调整,包括法定权利和非法定权利的调整。这种调整具有行政强制性、权利冲突性两大特征。因此,重大决策在执行过程中有可能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冲突。这个社会矛盾冲突就是风险事实,也可以称之为风险点。 调整主体是社会矛盾的主要方面,主要指占据主导地位的行政权力主体,也包括作出重大决策的企业主体;被调整主体或者叫权利诉求主体是社会矛盾的次要方面,主要指居于次要地位的家庭主体和涉及到的其他企业主体。 第四十五条 重大决策稳评与化解,既包括可能发生、将要发生、正在发生的社会稳定风险,还包括已经发生、过去发生的社会稳定风险的次生风险。 已经发生、过去发生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事)件,长期访、越级访、赴省进京访等信访疑难案(事)件,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事)件原生风险,在新的重大决策调整过程中,必然会产生社会稳定次生风险。 第四十六条 稳评调查是稳评与化解的基础性工作。稳评调查的事实,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一)依据性事实。制定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创新性、必要性、有效性依据。 (二)决策前置性事实。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用与补偿的事实;有关集体土地转用与征收的事实;行政区划设置与管理方式的事实等。 (三)审批前置性事实。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前的各种前置条件。 (四)施工前置性事实。项目施工许可前的各种前置条件。 (五)诉求性和建议性事实。被调整主体对重大决策或项目实施后的要求或诉求;乡镇、县区有关部门、市有关部门对重大决策或项目实施后的意见和建议。 (六)预判性和显现性事实。由重大决策或项目实施引发、促发、集合的五种时态社会矛盾事实,分别是可能发生、将要发生、正在发生、已经发生、过去发生的社会矛盾事实。 (七)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事实。 第四十七条 在稳评调查事实的基础上,稳评责任主体可以聘请稳评顾问,并征求意见,稳评化解为低风险的,形成自评的稳评报告和风险分析报告。 第四十八条 稳评受托工作主体,必须进行稳评调查。在调查事实的基础上,经集体研究,提出稳评调查报告和稳评风险分析报告。 第四十九条 稳评与化解,包括“评”、“估”、“化解”三个连续的、递进的、深入的稳评过程。 第五十条 稳评与化解的“评”,主要评议、评审如下四个方面,简称“四评”: (一)评调查事实。评议稳评调查的事实,是否合理、合法、真实、有效。 (二)评风险事实。评议风险事实是否准确、科学,并提出更正、补充意见。总的风险事实可以分为若干部分风险事实的,在评议总风险事实时,首先要评议部分风险事实。 (三)评情节后果。在评议风险事实后,要对风险事实的性质、情节、后果等进行评议。1、是否为人民内部矛盾;2、情节是否恶劣;3、后果是否严重;4是否具有对抗性。 (四)评风险真相事实。评审风险事实是否为最接近于客观事实的事实,即真相事实。其评审标准有五:证据性、逻辑性、情理性、完整性、唯一性;其评审方法主要有:分析对比法、去伪存真法、总结提炼法等。 第五十一条 稳评与化解的“估”,主要估计、预判如下四个方面,简称“四估”: (五)估风险等级标准。现预设低、中、高(高损、高悚、高危)五个风险等级;在每种风险等级中,再预设十档风险值,表示十个不同的风险程度。 低风险: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有意见,经过疏导教育,不会发生去县到市上访的风险,或不会发生肢体性冲突的风险。低风险等级风险值:1至10。 中风险:部分群众有意见,反映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的风险;多人多次去县到市上访,仍未得到满意答复的风险;将要或正在发生程度较轻的肢体性冲突的风险;群体性苗头事件的风险;其他一般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事)件的风险等。中风险等级风险值:11至20。 1高风险:环境污染、矿山安全、大面积流行病的风险;群体性事件的风险;重大矛盾纠纷事件或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风险;长期访、越级访、赴省进京访等复杂疑难案件的风险;其他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事)件的风险等。高损风险等级风险值:21至30。 2高风险:垄断市场、破坏竞争、侵害经济秩序的风险;强占强拆,严重损害村民、村家利益的风险;欺行霸市、假冒伪劣、操控市场的风险;其他非常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事)件的风险等。高悚风险等级风险值:31至40。 3高风险:危害国家政权、危害党的执政基础的风险;横行乡里、称霸一方的涉黑恶势力的风险;大面积带“病”提拔干部、使用干部、管理干部的风险;其他特别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事)件的风险等。高危风险等级风险值:41至50。 (六)估风险等级。稳评专家组成员依据评出的风险事实,确定风险等级。总风险事实可以分为部分风险事实时,先确定部分风险事实风险等级;部分风险事实的等级为最高的,则可据此确定为总风险事实风险等级。 (七)估风险分值。稳评专家组成员依据风险事实、风险等级,确定风险分值。风险等级越高,风险分值越大,说明风险越高。 (八)估最终风险等级和风险分值。稳评专家组评估的风险等级和分值,以每个稳评专家组成员估出的风险等级最高者、风险分值最大者,为该重大决策或项目的最终风险等级和分值。 第五十二条 对评估出的低风险真相事实,稳评专家组成员要用科学、准确的语言描述低风险及其分值,总结概括为稳评专家组的稳评意见,同时还应当提出防范低风险突变为中、高风险的措施。据此,稳评受托工作主体形成低风险等级和分值的稳评报告。 第五十三条 对评估出的中、高风险真相事实,稳评专家组成员要履行化解为低风险的化解义务,并由稳评受托工作主体形成稳评专家组化解方案。 第五十四条 化解工作应当坚持如下工作理念: (十三)以小博大,凝聚维稳力量。稳评虽然增加少许稳评费,增加稳评与化解工作日,但同时更增加了稳评受托工作主体、稳评专家工作主体,共同稳评与化解社会稳定风险,增强了稳评与化解风险事实的力量。 (十四)勇于担当,化解于未燃之际。稳评受托工作主体将《中、高风险化解方案》移交稳评责任主体,协助其按方案逐个化解为低风险,并取得相应的证据。此后,风险事实化解于萌芽初始状态,减少乃至消灭了有可能发生、将要发生、正在发生、已经发生和过去发生的社会矛盾,减轻了重大决策和项目实施的有形压力,节省了巨大的维稳成本,加快了项目建设步伐。 市稳评办提供中、高风险事实的调处化解方法(见附件4:《张家口村网·为民调解工作流程(试行)》)。 (十五)为民解忧,取得人民支持拥护。取得了矛盾化解为低风险的证据,意味着被调整主体的主要诉求得到了满足或基本满足,大多数家庭对重大决策或项目给予了支持,保障了重大决策或项目的顺利实施,社会秩序重新迈入有序化轨道,人民群众由此对党和政府更加信任,国家政权基础更加牢固。 (十六)强基固本,立足于稳定发展。防险成本低,只需支付极少的委托费用,就能及时稳评出中、高风险事实,找到化解为低风险的方式方法,这是化小钱办大事。常言防火胜于救火。有的单位、有的领导明知抢险成本、时间成本和维稳成本数十倍、百倍、千倍于稳评费成本,但就是不太重视防火,这是不会算政治经济文化大账。而稳评与化解恰恰就是防火,其稳评责任主体防范风险的单位决策收益率,远远大于抢险的单位决策收益率。 第五十五条 化解评估出的中、高风险事实,就是化解有可能出现的重大矛盾纠纷。化解应当遵循如下流程和方法: (九)倾听倾诉。面对可能、将要、已经出现的矛盾纠纷,稳评责任主体应当倾听当事人的倾诉,心怀至诚,对其所有诉求如实记录在案。 (十)调查真相。成立稳评与化解工作组,在稳评律师的协助下,进一步调查清楚中、高风险的真相事实。 (十一)策略措施。制定科学的策略和有效的措施,依据真相事实和政策、法律、法规,逐一落实,直至问题解决。 (十二)督办督导。对于重大复杂矛盾纠纷,要及时上报,取得上级领导的支持,调动有效的资源解决问题。 第四章 自稳评程序 第五十六条 自稳评程序是稳评责任主体适用的自主稳评与化解程序。明确自稳评程序,有助于稳评责任主体稳评与化解风险事实。 第五十七条 稳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经常性的重大决策稳评与化解工作机制,从源头上、初始期评估与化解社会风险,确保重大决策或项目顺利实施。 第五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稳评责任主体应当首先自行稳评与化解: (一)作出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决策的; (二)作出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已经发生、过去发生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 (四)其他重大社会稳定风险。 第五十九条 建立自稳评与化解重大事项工作电子台账和纸质台账。凡列入台账的,均要求自主、自觉、自动、自行开展稳评与化解工作。 第六十条 稳评责任主体要组织力量对自稳评事项进行稳评调查。稳评调查的事实参照第四十六条规定。 第六十一条 稳评责任主体要组织有关人员和稳评顾问,参照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对稳评事项进行评估与化解。 第六十二条 评估与化解终结后,稳评责任主体形成《稳评事项自稳评报告》。 第五章 他稳评程序 第六十三条 他稳评程序是由各级稳评办主导、部门稳评组协同进行的必经稳评程序。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重大决策和项目的稳评与化解,应当而且必须经过他稳评程序。 第六十四条 市级稳评部门管辖如下稳评事项: (一)涉及全市行政区域的或部门系统的重大决策稳评; (二)市及以上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稳评; (三)跨县区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稳评; (四)县区稳评部门提请联合稳评,或市稳评办需要联合稳评的; (五)市稳评部门认为稳情重大,需要稳评的; (六)其他需要稳评的重大事项。 第六十五条 县区级稳评部门管辖如下稳评事项: (一)县区及以下行政区域或部门系统的重大决策稳评; (二)县区及以下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稳评; (三)跨乡镇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稳评; (四)乡镇稳评部门提请联合稳评,或县区稳评办需要联合稳评的; (五)县区稳评部门认为稳情重大,需要稳评的; (六)其他需要稳评的重大事项。 第六十六条 稳评重大决策或项目申请,由稳评责任主体向市、县区稳评办提出,并提交如下纸质资料及其电子资料: (一)请求稳评申请书。 (二)《稳评事项自稳评报告》; (三)稳评责任主体组织机构、组成人员、稳评组工作人员及其联系方式; (四)请求推荐稳评受托工作主体书。 第六十七条 市、县区稳评办自接到稳评申请书之日起,经审查认为应当进行稳评的,出具决定稳评通知书,载明如下事项: (一)符合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决定予以稳评; (二)推荐1至3个适合稳评的受托工作主体,建议其与之建立委托稳评法律关系。可以根据重大决策或项目涉及的范围、投资规模、土地面积、涉及村居数量、村民人数、难易程度、道路远近和路面等情况,以及律师事务所等受托工作主体的稳评能力等因素加以确定; (三)稳评责任主体与稳评受托工作主体建立稳评法律关系之日起,即签订《某某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委托协议书》之日起,稳评受托工作主体需在20个法定工作日之内,完成委托稳评事项; (四)自接到稳评专家组提出的中、高风险化解方案之日起,为稳评责任主体化解中、高风险为低风险的时间,该时间不计入稳评受托工作时间。 第六十八条 稳评受托工作主体应当按照协议书的约定,从事如下稳评工作: (一)收集并审查受托稳评责任主体提供的稳评自评报告中的各种证据; (二)稳评调查与风险分析; (三)稳评调查与风险分析报告; (四)提出稳评专家组拟请名单,报请稳评办审核批准; (五)提请稳评办、有关部门稳评组召开受托重大事项稳评专家组会议; (六)安排稳评专家组会议会务:1、确定会议地点;2、通知与会专家;3、会标制作与悬挂;4、会议流程;5、其他有助于会议正常进行的后勤保障工作; (七)在稳评专家组会议上,介绍稳评调查与分析报告; (八)记录各位专家的评估与化解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及附件; (九)请各位专家签署稳评风险等级、风险值意见; (十)代稳评专家组起草低风险的稳评报告; (十一)代稳评专家组起草中、高风险化解方案; (十二)协助稳评责任主体化解中、高风险; (十三)收集稳评责任主体化解中、高风险为低风险的各种证据; (十四)分别或再次召开稳评专家组会议,请各位专家审阅各种化解证据并签署稳评风险等级、分险值的意见; (十五)按标准制作受托重大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十六)提请稳评办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 (十七)提请部门稳评组进行终审并出具终审意见。 第六十九条 各级稳评办商本级各部门稳评组,决定如下事项: (一)成立稳评专家组,召开稳评专家组会议。接到稳评受托工作主体拟请的稳评专家组组成人员名单后,根据重大决策或项目情况,确定适合的稳评专家组组成人员,成立稳评专家组,择日召开稳评专家组会议。 (二)各级稳评办、部门稳评组工作人员,以稳评评审员身份,主持稳评专家组会议。 (三)各级稳评办对《重大决策或项目稳评报告》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意见侧重于程序性审查,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1、稳评受托工作主体,如律师事务所等,是否具备稳评资格,即:是否经市稳评工作领导小组资格审查委员会审定; 2、委托协议是否真实、有效;委托内容是否科学、准确;委托费用是否合情、合理; 3、稳评专家组成员是否为本级稳评专家库成员; 4、稳评调查程序是否合法; 5、稳评专家组成员“评”“估”“化”“解”程序是否合法; 6、稳评专家组得出的风险等级、风险分值、中高风险化解方案是否客观、公正;是否具备终审的条件。 (四)各级部门稳评组,特别是各级法制办稳评组、住建局稳评组、发改委稳评组,在接到本级稳评办提出的稳评初审意见后,对《重大决策或项目稳评报告》提出终审意见。终审意见侧重于内容性审查,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1、稳评报告提出的低风险等级、分值,是否客观、准确,理由是否确实、充分; 2、稳评报告提出的中、高风险等级、分值,是否客观、准确,理由是否确实、充分; 3、稳评报告提出的中、高风险化解为低风险的方案,是否准确、有效; 4、稳评责任主体化解中、高风险为低风险的证据是否搜集齐备,是否足以证明为低风险; 5、是否准予报请决策,是否报请审批(核准、备案),是否予以施工许可,等等。 第七十条 在中、高风险尚未化解为低风险之前,则稳评专家组成员不能签署低风险意见,稳评受托工作主体如律师事务所,不能为稳评专家组起草低风险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没有低风险的稳评报告,稳评管理主体则无依据出具初审、终审稳评意见。 在以下特殊情况下,由决策主体如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在稳评责任主体化解中、高风险过程中,决策主体明确要求提供稳评报告和初审、终审意见以兹决策的,稳评管理主体应当请求律师事务所如实撰写稳评报告,并附带化解中、高风险为低风险方案,经由稳评管理主体出具中、高风险的初审、终审意见后,按时上报决策机构决策。决策准予实施的,要求稳评责任主体在实施前化解中、高风险为低风险。 第七十一条 市稳评办、市直部门稳评组对县(区)的重大决策和项目,具有指导、督办、抽查、考核的权利。 第六章 违纪责任 第七十二条 稳评管理主体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党纪政纪责任: (一)提请且应当稳评而未决定稳评的; (二)应当组织召开稳评专家会议而未召开的; (三)应当严格评审而懈怠,错把中、高风险评审为低风险意见的;故意把中、高风险评审为低风险意见的。 (四)其他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稳评管理职责的。 第七十三条 稳评责任主体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党纪政纪责任: (一)应当启动自稳评程序稳评与化解中、高风险而未启动的; (二)启动他稳评程序后,应当落实稳评专家组提出的中、高风险化解方案而未落实的; (三)变造、伪造低风险事实的; (四)其他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稳评职责的。 第七十四条 稳评受托工作主体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党纪政纪责任: (一)应调查风险真相事实而未调查的; (二)在约定时间内,应当完成而未完成稳评调查报告和风险分析报告,并提请召开稳评组专家会议的; (三)应当撰写并移交中、高风险化解为低风险方案而未撰写和移交的; (四)应当协助稳评责任主体化解中、高风险为低风险,并收集化解证据而未协助及收集证据的; (五)应当撰写并呈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而未撰写呈报的; (六)变造、伪造风险事实证据的; (七)其他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稳评工作职责的。 第七十五条 稳评专家工作主体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党纪政纪责任: (一)应当履行评估化解职责而未履行的; (二)提交中、高风险化解为低风险方案以后,未经审查而签署低风险等级意见的; (三)其他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稳评专家工作职责的。 第七十六条 决策主体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党纪政纪责任: (一)应当稳评而未稳评,决策实施的; (二)应当稳评而未稳评,审批同意或施工许可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及其附件是全市稳评工作的依据。 第七十八条 本规则及其附件由***市委、市人民政府发布,由***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化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规则及其附件自2014年6月16日发布之日起试行。 本规则领导、指导人员:张家口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维稳领导小组和稳评领导小组组长李青春,张家口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维稳办兼稳评办主任宋和同志,张家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主任、重点工程项目评审组组长马海利同志。 本规则主要研发人员:张家口市稳评办副主任景柏天,张家口市发改委农经处处长、市重点工程项目评审组副组长陈秀,张家口市司法局副局长、市稳评办副主任卢明东,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斌律师等同志。 本规则执笔撰写人员:张家口市稳评办副主任景柏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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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作规则 重大 风险 稳 评 |